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22-00088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8-09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办函〔2022〕5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为做好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总体安排,2022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均需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2022年6月,《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已面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8月底前,编制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9月底前,编制公布各县区、宝鸡高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重点任务
(一)迅速认领《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含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要对照《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主管部门事项,逐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因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管理层级、部门职权等因素,认为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实施事项的,应对《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8月4日前函复(邮箱:spj316@126.com,复函格式为加盖公章的PDF版,并备注核对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全面梳理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历年来下放、委托(省级下放、委托至市县级,市级下放、委托至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省级下放、委托至市县级的,须核实省级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后,添加到《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对市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核实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用期限,如审批层级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相冲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层级对《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对相应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三)审核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职转和营商办将梳理汇总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对《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会同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送审稿),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同时向省政府职转办报送,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四)编制公布县区、宝鸡高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县区、宝鸡高新区要对照《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面确认和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确保按时公布本级清单。乡镇一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入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单独编制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按照工作标准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摸清家底,确保本行业本系统许可清单梳理、核对完整准确、上下衔接,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要求落到实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业务审核把关,做好合法性审查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界定等工作。
(二)加强沟通衔接。清单编制工作坚持全市统筹、以上带下、条块结合、协同联动原则,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视频培训会培训材料》(附件2),在梳理、核对本辖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职转和营商办进行咨询(各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扫码加入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群,见附件3)。
(三)做好实施规范编制准备。根据中央和省级层面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进展情况,适时启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更新调整、清理整治变相许可等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及梳理统计表
2.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视频培训会培训材料
3.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联系人:支 柱 电话:3263329 传真:3263298 邮 箱:spj316@126.com)
附件1
关于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情况的说明
1.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要求,本次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范围为在宝鸡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事项,包含省级委托事项、市县初审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市县两级事项、仅县级实施事项。
2.经对照《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初步梳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407项,涉及40个部门,其中政府部门31个368项,党委部门4个11项(市委宣传部、市侨办、市档案局、市委编办),垂直管理机构5个28项(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宝鸡海关、银保监宝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3.政府部门的368项,仅县级办理35项,市本级有权限的333项。333项中市公安局41项、市国安局1项、市税务局1项、市气象局4项、市烟草局3项、市工信局(军民融合国防建设)3项(以上合计53项)及各部门省级委托事项、市县初审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45项。上述98项不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事项划转范围内,剩余235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169项,集中审批率72%。
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共407项,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357项,垂管管理等部门等28项,地方层面设定事项22项)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一)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 |
||||||
1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
2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 |
|
3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电力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4 |
7 |
市发展改革委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5 |
8 |
市发展改革委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6 |
11 |
市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
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市审批局实施;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区)实施。中外合资办学属省级委托,由市教育局实施。 |
7 |
12 |
市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
实施权限同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8 |
17 |
市教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9 |
20 |
市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10 |
21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1 |
22 |
市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2 |
24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省科技厅(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审批);市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
13 |
48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14 |
49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15 |
51 |
市公安局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16 |
52 |
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
17 |
55 |
市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
18 |
56 |
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19 |
57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0 |
58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21 |
59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市公安局(初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
|
22 |
60 |
市公安局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3 |
61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4 |
62 |
市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
25 |
63 |
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26 |
64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7 |
65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8 |
66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
29 |
67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0 |
68 |
市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69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2 |
70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3 |
71 |
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34 |
72 |
市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5 |
73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6 |
74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7 |
75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38 |
76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9 |
78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0 |
79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1 |
80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2 |
8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3 |
82 |
市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44 |
83 |
市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5 |
84 |
市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46 |
85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47 |
86 |
市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48 |
87 |
市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49 |
88 |
市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50 |
89 |
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1 |
90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2 |
92 |
市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3 |
93 |
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4 |
95 |
市国安局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市国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55 |
96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市级权限仅限市级非公募基金会。 |
56 |
97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57 |
98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58 |
99 |
市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
59 |
100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60 |
101 |
市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承办);县级政府(由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骨灰堂站由市审批局实施;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实施;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级实施。 |
61 |
102 |
市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市民政局;县级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
62 |
103 |
市司法局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市司法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63 |
104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市司法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64 |
105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65 |
106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66 |
116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9〕19号) |
|
67 |
12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68 |
12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69 |
12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70 |
12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71 |
12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
|
72 |
12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
73 |
12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13〕43号) |
|
74 |
12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C类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
|
75 |
12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陕西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76 |
1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77 |
13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
78 |
13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第三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批局委托原部门办理。 |
79 |
14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80 |
14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81 |
14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82 |
14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
83 |
14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84 |
14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
85 |
14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
86 |
14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地图管理条例》 |
|
87 |
14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省级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88 |
14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
89 |
153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90 |
154 |
市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91 |
155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92 |
156 |
市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
|
93 |
157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94 |
158 |
市生态环境局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5 |
159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6 |
160 |
市生态环境局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97 |
161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
98 |
162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9 |
163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00 |
164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01 |
165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省级委托)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102 |
166 |
省生态环境厅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省级委托)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正) |
|
103 |
16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104 |
16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105 |
16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行业和专业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06 |
17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及电子通信、铁路、民航专业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107 |
17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
|
108 |
18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一批划转,未移交市审批局实施。 |
109 |
18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110 |
183 |
市城管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111 |
184 |
市城管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12 |
185 |
市城管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3 |
186 |
市城管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4 |
18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15 |
18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
116 |
18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17 |
19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
118 |
19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119 |
19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20 |
19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市政工程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住建局实施;占用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由市审批局实施。 |
121 |
19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工程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22 |
195 |
市城管执法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绿化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23 |
196 |
市城管执法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绿化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 |
移植城市树木由市城管执法局实施;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由市审批局实施。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24 |
19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125 |
19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126 |
19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127 |
20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2号) |
第二批划转,实际由原部门实施。 |
128 |
20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2号) |
第二批划转,实际由原部门实施。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29 |
202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130 |
203 |
市城管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31 |
204 |
市城管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32 |
20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3 |
2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国省干道由市交通局实施,县乡道路由市审批局实施。 |
134 |
207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
国省干道由市交通局实施,县乡道路由市审批局实施。 |
135 |
2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国省干道由市交通局实施,县乡道路由市审批局实施。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36 |
210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37 |
211 |
市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
|
138 |
213 |
市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
|
139 |
21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40 |
219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41 |
220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
|
142 |
221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43 |
2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第三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批局委托原部门办理。 |
144 |
209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
145 |
230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 |
|
146 |
231 |
市交通运输局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47 |
232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省级委托)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
148 |
239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国籍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149 |
241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第三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批局委托原部门办理。 |
150 |
242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2年版)》 |
第三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批局委托原部门办理。 |
151 |
243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第三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批局委托原部门办理。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52 |
244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153 |
245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154 |
247 |
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55 |
248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56 |
249 |
市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157 |
250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58 |
251 |
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159 |
252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审批局实施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60 |
258 |
市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61 |
259 |
市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级政府(由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62 |
260 |
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63 |
261 |
市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64 |
262 |
市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165 |
263 |
市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66 |
264 |
市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167 |
269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
168 |
271 |
市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69 |
272 |
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省级委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170 |
273 |
市农业农村局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宠物配合饲料由市审批局实施 |
171 |
275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兽用生物制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72 |
278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其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由市审批局实施 |
173 |
279 |
市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
174 |
280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农业局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审批局实施。 |
175 |
282 |
市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76 |
284 |
市农业农村局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至各设区的市级畜牧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77 |
286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包含种蜂生产经营许可 |
178 |
287 |
市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
179 |
289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
180 |
290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
181 |
291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82 |
295 |
市农业农村局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至各设区的市级畜牧兽医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183 |
296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184 |
297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85 |
299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86 |
301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187 |
302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88 |
303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89 |
304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90 |
305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91 |
306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市农业农村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
|
192 |
307 |
市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193 |
308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94 |
310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
|
195 |
311 |
市农业农村局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196 |
312 |
市农业农村局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和拍摄许可由市审批局实施 |
197 |
313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198 |
315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199 |
316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区)人民政府(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200 |
317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
201 |
318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
202 |
319 |
市农业农村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03 |
320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
204 |
322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05 |
323 |
市商务局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市商务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 |
|
206 |
327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
207 |
32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208 |
32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委托)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209 |
33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委托)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210 |
33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
211 |
33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212 |
33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13 |
33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14 |
33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15 |
33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新办由市审批局实施,变更、延续、注销由市文旅局实施。 |
216 |
34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新办由市审批局实施,变更、延续、注销由市文旅局实施。 |
217 |
34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导游证核发 |
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
218 |
342 |
市卫生健康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19 |
343 |
市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220 |
344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221 |
345 |
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222 |
349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
223 |
350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24 |
35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225 |
352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226 |
354 |
市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
|
227 |
356 |
市卫生健康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
228 |
357 |
市卫生健康委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229 |
359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新办由市审批局实施,变更、延续由市卫健委实施。 |
230 |
361 |
市卫生健康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二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231 |
36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32 |
365 |
市卫生健康委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233 |
368 |
市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34 |
369 |
市卫生健康委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35 |
370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36 |
37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正) |
此事项为省级委托事项,划转前市卫健部门已将县级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审批权限委托县区办理,目前市审批局只办理市级审批设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 |
237 |
372 |
市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38 |
373 |
市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
239 |
374 |
市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
240 |
375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241 |
376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242 |
378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
|
243 |
379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244 |
380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45 |
381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
246 |
382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247 |
383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5号令) |
|
248 |
384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5号令) |
|
249 |
387 |
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市应急管理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50 |
388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51 |
389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6号公布,安监总局令第89号修正) |
|
252 |
392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53 |
395 |
市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级税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4 |
39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55 |
39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256 |
39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257 |
39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58 |
40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259 |
40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260 |
40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61 |
40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62 |
40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63 |
40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264 |
40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
265 |
40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266 |
41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 |
|
267 |
41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属国家总局委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68 |
41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69 |
41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70 |
42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71 |
42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受理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并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72 |
42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73 |
43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广电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274 |
43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75 |
43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76 |
43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部分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77 |
43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部分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278 |
440 |
市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
|
279 |
442 |
市体育局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市体育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280 |
443 |
市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体发〔2013〕59号) |
|
281 |
444 |
市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282 |
454 |
市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
283 |
460 |
市委宣传部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市委宣传部(省级委托)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284 |
461 |
市委宣传部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市委宣传部(省级委托)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285 |
462 |
市委宣传部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委宣传部(省级委托)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286 |
464 |
市委宣传部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
287 |
465 |
市委宣传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市委宣传部(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
|||
288 |
470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289 |
471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
290 |
472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
291 |
474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市级权限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且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
292 |
475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
293 |
476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94 |
477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公安机关 |
《宗教事务条例》 |
|||
295 |
480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296 |
483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政侨发〔2016〕1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政侨发〔2016〕1号)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297 |
486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98 |
487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99 |
488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市气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00 |
489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301 |
493 |
市政府金融办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302 |
505 |
市烟草专卖局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市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303 |
507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市烟草专卖局、县级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304 |
508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 |
市烟草专卖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305 |
509 |
市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马头滩林业局、辛家山林业局、陕西省宝鸡苗木培育中心范围内由市审批局实施。 |
306 |
510 |
市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市林业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307 |
512 |
市林业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林业局;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
308 |
513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范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审批由市审批局实施。 |
309 |
514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临时使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筑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由市审批局实施。 |
310 |
515 |
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马头滩林业局、辛家山林业局范围内及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煤炭、农垦系统林木采伐由市审批局实施。 |
311 |
516 |
市林业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
312 |
518 |
市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市林业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313 |
520 |
市林业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314 |
522 |
市林业局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
甘草、麻黄草采集由市审批局实施。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315 |
523 |
市林业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林业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316 |
525 |
市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
317 |
526 |
市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由市审批局实施。 |
318 |
527 |
市林业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承办);县(区)级政府(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马头滩林业局、辛家山林业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由市审批局实施。 |
319 |
528 |
市林业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市林业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320 |
529 |
市文物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市文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勘)由市文物局实施;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由市审批局实施。 |
321 |
530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322 |
531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323 |
532 |
市文物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市文物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324 |
533 |
市文物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325 |
539 |
市文物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326 |
544 |
市文物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27 |
545 |
市文物局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328 |
548 |
市卫生健康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329 |
549 |
市卫生健康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6号) |
|
330 |
551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331 |
552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332 |
55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药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333 |
55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药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334 |
56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资格的批准由市审批局实施。 |
335 |
56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336 |
56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对照品)批准由市审批局实施。 |
337 |
56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338 |
57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339 |
57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
|
340 |
57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341 |
57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药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
|
342 |
58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
343 |
58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反兴奋剂条例》 |
|
344 |
58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反兴奋剂条例》 |
|
345 |
58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业药师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委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346 |
58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347 |
589 |
市档案局 |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
市档案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348 |
590 |
市档案局 |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市档案局(省级部分权限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349 |
591 |
市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市档案局;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350 |
59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
351 |
59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电影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
||
352 |
602 |
市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市委编办;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353 |
603 |
市人防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实施内容:1.人防工程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2.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3.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审批;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5.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354 |
604 |
市人防办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55 |
496 |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的市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
356 |
497 |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的市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
357 |
502 |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的市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县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 注 | |
(二)垂直管理等机构实施的事项(共计28项) | |||||||
358 |
605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受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
||
359 |
606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受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公布,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正) |
||
360 |
607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61 |
608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62 |
610 |
宝鸡海关 |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宝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 |
||
363 |
611 |
宝鸡海关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宝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 |
||
364 |
619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365 |
620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366 |
621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367 |
623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
368 |
624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
369 |
626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0 |
627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1 |
666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撤销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
372 |
667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市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
373 |
67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4 |
67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375 |
67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6 |
67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7 |
67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8 |
67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79 |
67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380 |
67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81 |
678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382 |
679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383 |
680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384 |
681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385 |
682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三)地方层面设定事项(共计22项) | ||||||
386 |
68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
387 |
68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
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
388 |
68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389 |
687 |
市城管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390 |
68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391 |
68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392 |
69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393 |
69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394 |
69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395 |
693 |
市城管执法局 |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
市城管执法局;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396 |
694 |
市城管执法局 |
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 |
市城管执法局;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
|
397 |
695 |
市水利局 |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
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由市审批局实施 |
398 |
69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用品注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 |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
|
399 |
69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县级市场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
400 |
69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
401 |
701 |
市林业局 |
采集、出售、收购、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 |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序号 |
省序号 |
地方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
402 |
702 |
市林业局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移植城区外三级古树名木由市审批局实施 | ||
403 |
703 |
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
404 |
704 |
市林业局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马头滩林业局、辛家山林业局范围内由市审批局实施 |
||
405 |
705 |
市林业局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马头滩林业局、辛家山林业局范围内由市审批局实施 |
||
406 |
707 |
市林业局 |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市林业局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407 |
708 |
市文物局 |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市级清单 序号 |
事项总数 |
纯县级 事项 |
市县两级事项数 (含省级委托事项) |
已划转 市审批局数 |
未划 转数 |
备注(未划转事项) |
1 |
市发改委 |
1-5 |
5 |
1 |
4 |
3 |
1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2 |
市教育局 |
6-11 |
6 |
2 |
4 |
3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3 |
市科技局 |
12 |
1 |
0 |
1 |
0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4 |
市公安局 |
13-53 |
41 |
0 |
41 |
0 |
41 |
|
5 |
市国安局 |
54 |
1 |
0 |
1 |
0 |
1 |
|
6 |
市民政局 |
55-61 |
7 |
1 |
6 |
5 |
1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7 |
市司法局 |
62-65 |
4 |
0 |
4 |
1 |
3 |
3项均为省级事项市级初审 |
8 |
市财政局 |
66 |
1 |
1 |
0 |
0 |
0 |
|
9 |
市人社局 |
67-75 |
9 |
0 |
9 |
5 |
4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其余3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6-88 124-126 |
16 |
0 |
16 |
9 |
7 |
1.开采矿产资源审批;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5.临时用地审批;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其余1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市级清单 序号 |
事项总数 |
纯县级 事项 |
市县两级事项数 (含省级委托事项) |
已划转 市审批局数 |
未划 转数 |
备注(未划转事项) |
11 |
市生态环境局 |
89-102 |
14 |
0 |
14 |
6 |
8 |
1.排污许可;2.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3.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4.辐射安全许可。其余4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12 |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局 |
103-132 |
27 |
1 |
26 |
15 |
11 |
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2.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4.商品房预售许可;5.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6.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7.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8.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审批;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3 |
市交通局 |
133-153 |
21 |
2 |
19 |
5 |
14 |
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4.公路超限运输许可;5.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8.出租汽车经营许可;9.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10.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11.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12.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其余1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14 |
市水利局 |
154-166 |
13 |
0 |
13 |
6 |
7 |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4.河道采砂许可;5.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6.坝顶兼做公路审批;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市级清单 序号 |
事项总数 |
纯县级 事项 |
市县两级事项数 (含省级委托事项) |
已划转 市审批局数 |
未划 转数 |
备注(未划转事项) |
15 |
市农业局 |
167-203 |
37 |
8 |
29 |
16 |
13 |
1.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3.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未划转其余7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16 |
市商务局 |
204-206 |
3 |
0 |
3 |
2 |
1 |
未划转从事拍卖业务许可1项为 省级事项市级初审 |
1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7-217 |
11 |
5 |
6 |
2 |
4 |
未划转4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业务) |
270-277 |
8 |
0 |
8 |
1 |
7 |
未划转7项为初审后逐级上报事项 | |
市文化和旅游局(电影业务) |
350-351 |
2 |
1 |
1 |
0 |
1 |
未划转1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
18 |
市卫健委 |
218-236 |
19 |
1 |
18 |
17 |
1 |
未划转1项为省级事项县级初审 |
市卫健委 (中医药业务) |
328-331 |
4 |
0 |
4 |
2 |
2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
19 |
市应急管理局 |
237-252 |
16 |
0 |
16 |
10 |
6 |
1.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市消防支队);其余3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20 |
市税务局 |
253 |
1 |
1 |
0 |
0 |
0 |
|
2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4-269 |
16 |
2 |
14 |
8 |
6 |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其余3项为省级委托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业务) |
332-346 |
15 |
0 |
15 |
15 |
0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市级清单 序号 |
事项总数 |
纯县级事项 |
市县两级事项数(含省级委托事项) |
已划转市审批局数 |
未划 转数 |
备注(未划转事项) |
22 |
市体育局 |
278-281 |
4 |
0 |
4 |
3 |
1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1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23 |
市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 |
282-287 |
6 |
1 |
5 |
0 |
5 |
|
24 |
市民宗局 |
288-295 |
8 |
2 |
6 |
6 |
0 |
|
25 |
市侨办 |
296 |
1 |
0 |
1 |
0 |
1 |
|
26 |
市气象局 |
297-300 |
4 |
0 |
4 |
0 |
4 |
|
27 |
市金融办 |
301 |
1 |
0 |
1 |
1 |
0 |
|
28 |
市烟草局 |
302-304 |
3 |
0 |
3 |
0 |
3 |
|
29 |
市林业局 |
305-319 |
15 |
2 |
13 |
9 |
3 |
1.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其余1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30 |
市文物局 |
320-327 |
8 |
0 |
8 |
6 |
2 |
1.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文勘);2.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31 |
市档案局 |
347-349 |
3 |
0 |
3 |
0 |
3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其余2项为省级委托事项 |
32 |
市委编办 |
352 |
1 |
0 |
1 |
0 |
1 |
|
33 |
市人防办 |
353-354 |
2 |
0 |
2 |
2 |
0 |
|
34 |
市工信局 (军民融合) |
355-357 |
3 |
0 |
3 |
0 |
3 |
以上共计357项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市级清单 序号 |
事项总数 |
纯县级事项 |
市县两级事项数(含省级委托事项) |
已划转市审批局数 |
未划 转数 |
备注(未划转事项) |
垂直管理等机构实施的事项(共计28项) | ||||||||
1 |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358-361 |
4 |
|||||
2 |
宝鸡海关 |
361-363 |
2 |
|||||
3 |
银保监宝鸡分局 |
364-370 |
7 |
|||||
4 |
市邮政管理局 |
371-372 |
2 |
|||||
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
373-385 |
13 |
|||||
地方层面设定事项(共计22项) | ||||||||
12 |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局 |
386-396 |
11 |
1 |
10 |
6 |
4 |
1.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2.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4.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 |
14 |
市水利局 |
397 |
1 |
0 |
1 |
1 |
0 |
|
2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97-699 |
3 |
2 |
1 |
0 |
1 |
未划转1项为省级事项市级初审 |
29 |
市林业局 |
401-406 |
6 |
1 |
5 |
3 |
2 |
未划转1项为省级事项县级初审 |
30 |
市文物局 |
407 |
1 |
0 |
1 |
1 |
0 |
附件2
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视频培训会培训材料
总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任务和时间安排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并随文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称《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工作安排,今年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总的任务是:一是省、市、县三级分别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二是各级行政许可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向社会公布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完成这些工作,就初步构建形成了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为“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阶段:2022年6月底前,各地区编制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市县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打下基础;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制定实施规范,为地方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规范提供条件。
第二阶段:2022年底前,各地区编制完成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内的事项编制完成实施规范,实现全国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透明、实施规范相对统一。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年底前调整更新办事指南,同步更新相关业务办理系统。
二、省级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和进展
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由省审改办牵头负责,抽调省、市有关部门骨干组成事项梳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已于4月初开始集中办公。省级部门的任务主要是梳理编制各自行业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对清单中的事项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清单编制集中在上半年完成,实施规范集中在下半年开展。主要任务有以下6个方面:
(一)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于202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国办职能转变办,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报送国办的纸质清单和汇聚系统的电子版清单,内容应当完全一致。清单内事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我省实施的事项;二是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各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事项梳理专班要求分步骤做好本行业系统事项梳理。
(二)做好清单事项对应衔接。此次我们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已先后3次非正式征求了54个省级部门意见,地方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也同步征求了各地市意见,后期还会按程序书面征求省级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意见建议。前期省级部门就各自行业系统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与《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作了精准对表。从对表情况看,我省各级各地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总体是一致的。少数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事项拆分颗粒度不一致、名称表述略有差异,以及对个别事项类型认定不一致等。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于6月底印发后,各部门要在7月底前,做好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对应衔接。对于两者一致的事项,要抓紧完善实施规范,尽快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定的新的名称、要素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因此停办许可。对于基本目录遗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作出增补,及时完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系统,确保尽快落地实施;对于基本目录中有、但许可清单没有的事项,要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事项调整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过渡期满后从基本目录中改变事项性质或取消。
(三)合理分列行政许可事项子项。《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事项的子项分列由国家部委确定,地方不得新增子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确定子项,请相关部门于2022年8月底前,在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中控管理平台(简称“事项中控管理平台”,账号、密码于近期发放)分列子项,先由部门审改牵头处室内部审核,并经省政府办公厅职转办同意后确定子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规范。各部门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分列子项,不得变相新设许可、擅自扩大许可范围;不得将取消的行政许可通过子项继续实施,搞行政许可“明减暗增”;不得搞数字游戏,通过将两个事项变为一个事项的两个子项进行所谓的“事项压减”。
(四)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事项的实施规范由国家部委明确,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层面设定事项梳理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主要包括:一是汇集设定和实施依据。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已有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外,请省级主管部门逐项汇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监管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实施依据不完备或者滞后的,请抓紧制定出台或者更新完善。二是明确实施要素。根据实施依据,准确提炼并逐项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要素(有子项的按子项逐项明确,没有子项的按事项明确),具体要素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审批层级、实施机关、监管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事项、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收费要求、许可证件名称、数量限制、年检年报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对实施要素作出明确规定的,省级部门应当逐项依法明确,不得遗漏。三是报送实施规范。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8月底前将本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按照成熟一个、填报一个的方式录入“事项中控管理平台”,经本部门审改牵头处室会同法制工作处室内部审核后,通过系统推送省司法厅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并将发现问题反馈有关部门。各部门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办公厅职转办备案,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家部委已经明确实施要素的,省级部门在确定实施要素时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对于国家部委暂未统一确定实施要素的,省级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省审改办负责汇总我省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于2022年11底前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并确保与公布的实施规范一致。
(五)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的实施机关对照清单和实施要素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此前尚未制定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在实施要素基础上补充相关服务性信息,制定完成办事指南。
(六)动态调整清单和实施规范。省级层面出台的其他各类事项清单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与《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保持一致,省审改办负责做好沟通衔接。目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在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省审改办应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牵头制定出台我省具体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要素的日常动态调整。
三、各市、县(区)有关工作安排
各市、县(区)的任务主要是编制本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主要任务有以下5个方面:
(一)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应严格按照上一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梳理确认本行政区域实施的事项,编制并公布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并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报送的纸质清单和汇聚系统的电子版清单,内容应当完全一致。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县级主管部门也要根据上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在确定实施要素时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请地市、县(区)审改牵头机构汇总本地区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于2022年11月底前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并确保与公布的实施规范一致。
(三)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的实施机关对照清单和实施要素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此前尚未制定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在实施要素基础上补充相关服务性信息,制定完成办事指南。
(四)确保行政许可平稳运行。各地区也要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做好对应,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有效衔接。对于两者一致的事项,要抓紧完善实施规范,尽快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定的新的名称、要素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因此停办许可。对于基本目录遗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作出增补,及时完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系统,确保尽快落地实施;对于基本目录中有、但许可清单没有的事项,要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事项调整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过渡期满后从基本目录中改变事项性质或取消。
(五)动态调整清单和实施规范。市、县级层面出台的其他各类清单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保持一致,各级审改办负责做好沟通衔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动态调整工作。
四、近期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配合做好相关政府规章修订意见建议征求工作;
二是配合做好我省地方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意见建议征求工作;
三是配合做好全省行政许可清单意见建议征求工作;
四是积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前期取消、下放、委托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待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于6月底发布后,即刻启动本区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
五、关于组织协调工作
请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审改牵头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请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通知》要求对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逐步统一实施要素,确保“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请各级审改牵头机构组织编制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加强对本地区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做好衔接。请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责任,确保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完整准确、上下衔接。省政府办公厅将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适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工作进展,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典型经验和做法。
为扎实推进清单管理工作,我们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了事项梳理工作专班,研究形成了技术规范和常见问题口径。各地区、各部门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与工作专班沟通联系。
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要求
一、关于各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和内容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例和事项范围。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体例和要素,可参照国办发〔2022〕2号文件附件的《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清单要素。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2号文件关于“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范围”的要求,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是层层向下覆盖的关系。每一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能只编列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清单的编制应当采取自上而下的过程,下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违反上级清单,特殊事项除外。乡镇一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量较少,不单独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入县级清单即可。
(二)编制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需要重点明确的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编码应当全国统一,下级清单不得变更,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原则上要与上级清单一致。在具体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在本地实施。市县两级在梳理《中央层设定许可清单》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事项时,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因为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等因素当地没有实施的事项,可以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确认是否编入清单。第二种情形,在当地常年未实施,但法律、法规未明确停止实施的事项,仍应纳入清单,避免成为“禁止性事项”,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是结合实际明确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根据相应的层级,逐项明确该层级的主管部门。下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与上级部门一致,但上下机构设置不对应、职责不一致的情形除外。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主管部门应当是行业主管部门。
三是结合实际明确审批层级。对《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市县在编制清单时,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实施情况确定实施机关。
四是结合实际明确具体实施机关。下级清单中的事项从上级清单中梳理确认,要根据本地区机构设置情况明确、具体地填报有关实施机关名称。
(三)关于垂直管理等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地方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部门驻地方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可以在清单中单列。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入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主要考虑,一是为了保障清单的完整性,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内一张清单管理许可;二是按照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级人大批准。(目前,工作专班已完成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意见建议,相关事项一并汇入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因此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涉及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但考虑到清单衔接问题,行政许可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阶位不同,可划分为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已经在《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全部列出,市县两级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不需要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专门梳理,只需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的事项范围,从中确认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同时,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第17条等规定,主要从四个要素进行判断:
一是事前同意。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等日常监管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二是设定依据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果梳理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法设定了行政许可,不应当编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清理纠正。
三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实施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四是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要注意与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区别,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授予专利权、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这些事项申请人并不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机动车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尚未规定,但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由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自主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编入地方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清单。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各地区自行确定管理模式,本地区确定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
确定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注意以下5个方面:一是列入《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也做了相关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列为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二是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未履行立法程序,或正在履行立法程序尚未经政府审定和人大审议通过,且未向社会公布实施的事项,不得列为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结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四是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为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严防违法增设行政许可。五是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不得列为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
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常见问题政策口径
清单编制中特殊事项处理和常见问题。
一、关于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一)关于市县自行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自行取消或下放了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此类事项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地方自行取消的事项,考虑到下级政府无权取消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因此,《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各地区前期已自行取消或审批改为备案,此次应当重新调整,编入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例如,“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事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附件1第6项,“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取消。此次事项清单编制中补充恢复。
二是国家、省级层面下放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做出调整的外,地方不得自行再直接下放。
例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2第19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83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此次事项清单编制中补充恢复。
又如,“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事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市以下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五大宗教以内的)”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此次事项清单编制中补充恢复。
三是地方直接下放的,如果下放后的审批层级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冲突,可以按下放后的实际情况编制清单,如实填报审批层级、实施机关等要素。
例如,法律规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地方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编制清单时可将实施机关明确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又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事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附件2第14项,“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此次事项清单编制按照“省级下放”处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
四是地方直接下放的,如果下放后的审批层级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相冲突,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和审批层级编制清单,或按照依法委托的方式调整审批层级。
例如,法律规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如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编制清单时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实施机关明确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依法按照委托实施的方式处理,明确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又如,“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附件2第23项,“出售、收购、利用、经营、驯养繁殖、运输、出口水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将驯养、繁殖许可审批下放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下放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事项清单编制中认定下放无效(已按程序提请修改政府规章,调整为委托)。
(二)关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将行政许可转由其他机关实施,在编制行政许可清单过程中,依法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分别编入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所在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同时,应当注意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应当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委托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受理、初审或审批工作。这种情形下,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所在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都要编列该事项,在实施机关栏目加括号注明委托情况,并在实施规范、办事指南中进行说明。若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仅有部分权限委托实施,此类事项在编入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相应层级许可清单的同时,还应简要对委托实施的部分审批权限和委托实施主体予以说明。
例如,按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实施)”。实施了委托的省级事项,在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应当编列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机关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已委托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实施)”。在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应当编列为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机关为“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又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事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20〕24号)“决定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和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备案等两项工作委托给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此次此次事项清单编制中认定委托无效(已按程序提请修改政府规章)。
二是应认真甄别是“委托事项”还是“下放事项”。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以被委托行政机关(一般为下级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许可,被委托行政机关对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做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不属于委托,实质是下放,应当参照地方自行直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处理。
三是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事项下放后的实施情况应及时跟踪问效和研判论证,如基层承接能力或者监管能力不足,要适时做出调整,确保事项审批规范,严守监管底线。
(三)关于行政许可初审事项。行政许可初审事项,在初审、终审的行政机关所在层级的清单中均应编列,但同一张清单中不得将初审、终审编为两项。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名称的表述应保持一致。有的地方把初审事项列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也有的地方列入行政许可事项。为了符合工作实际,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编制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初审事项,应当予以编列。而下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上级审批的事项开展的初审行为,只是办理行政许可的必要环节,并不是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因此编列初审事项时,名称要采用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只在实施机关栏目体现初审,避免重复,实现事项统一管理。
例如,《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司法部主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实施机关为 “司法部(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在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应当编列该事项,主管部门为“省司法厅”,事项名称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实施机关为“省司法厅(初审)”。
又如,《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公安部主管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初审)”。在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编列该事项,主管部门为“省公安厅”,事项名称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实施机关为“省公安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初审)”。在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应当编列该事项,主管部门为“市公安局”,事项名称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实施机关为“市公安局(初审)”。
对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部分情形由本级实施,部分情形由本级初审、上级审批的,实施机关填写“部门名称(部分为初审)”。
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在《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的实施机关为“国家网信办(部分由省级网信部门初审);省级网信部门”,省级行政许可清单里的实施机关可表述为“省网信办(部分为初审)”。
二是原则上初审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初审”或“经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初审环节的事项,而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自行规定初审环节的,不应当编入初审事项。
三是本级某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的事项不属于初审事项。
(四)关于由下级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此类事项在受理、审批的行政机关所在层级的清单中均应编列,但同一张清单中不得分开编列。编制初审、受理事项,要与《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在实施机关栏目明确有初审、受理环节的事项可以编列,《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没有明确初审、受理的事项不得编列。
例如,《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商务部主管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商务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受理)”,在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清单中编列该事项,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受理)”(市县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具体单位名称)。
对于《陕西省行政许可清单》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就此事项性质等咨询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决定编入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
目前,我省已在市、县两级全面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中,必须考虑改革对实施机关的调整。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主管部门”参照《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编列,“实施机关”按照实际办理审批的机关编列。初审事项也按照这种方式编列。
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地方权责清单的衔接
我省权责清单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调整,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委编办会同省审改办严格保持两张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一致。各地方审改牵头机构要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对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相应调整。
事项清单编制中的法制问题及注意事项
1.如何看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创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怎么理解呢?也就是没有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个我们可以叫作“上无下有”(当然这个设定也有限制:什么限制呢?就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如果某一领域或者某一事项,已经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这种情况下,对该领域或者该事项地方性法规就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怎么来处理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其实道理都是类似的。因为在效力层级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高于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和国家部委规章一样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如何看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这个我们可以叫作“上粗下细。”
要注意的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你不能再搞出一个新的许可来,所谓的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形式行许可之实,都是违法的,你这叫什么?叫变相搞审批。)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比如说上位法规定取得一个许可要具备4个条件,你给增加了1个条件,变成5个条件了;上位法规定取得一个许可要提供4个材料,你给增加了1个材料,变成5个材料了。这也都是违法的。)
3.如何把握国务院412号令?
什么是412号令,就是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务院6月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当时总共设定了500项。十八年后的今天,目前仅保留了169项。其它的331项(有的已经取消、有的改变了管理方式、有的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这个412号令,它不仅仅是国务院的决定,它也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要求:“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的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二是目前保留的169项,它的设定依据就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是设定依据有了,实施依据在哪里找啊?其实这个决定也告诉我们了。决定给国务院各部门下达了一个任务:“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这个实施依据可能是国务院部门的规章,也可能是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期限来确定。这个我们可能要花点功夫去找。
4.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首先,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从法律上讲,行政机关是指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在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包括: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其实施一些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其实施一些事关重大、但又不宜全部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其实施那些数量多、范围广、与普通百姓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所谓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权力授予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则根据这种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了某种行政权力,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权力,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引起的法律后果。
再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所谓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的一种行为。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开展对外活动,但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5.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许可的委托?
一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不能将其无权行使的权限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超越其权限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比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将工商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权将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规范性文件将某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三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其实施许可行为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为确保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应履行监督责任,监督的对象包括许可行为的过程和后果。不过,受委托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其是接受委托而实施行政许可而不负任何责任,在具体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它应当对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向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四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这是一个转委托的问题,即受委托行政机关能否再成为委托的主体。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一样,不具有双重转让性,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本身就不是其自己的法定权力,而是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特定委托,其也无权将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再委托给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五是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6.是否存在保密的行政许可?
工作当中也会有一种说法,就是说我这个事情的许可是保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一些原则,什么原则?四个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据此从设定的角度来看,不存在保密的行政许可。
7.设定许可的时候能否规定兜底条款?
能不能呢?大家说肯定可以,因为现在实施的行政许可好多就有。2018年有一个这样的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要求什么?要求“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对现行法当中的兜底条件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在编制清单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明确,努力让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同时对于新设行政许可的原则上不宜规定。
8.违法设定或者实施或者委托行政许可,要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要的话,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话大家可能说我从来没有听说有人追究过责任,但实际上可是有法条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就是说违法设定或者实施或者委托行政许可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都什么处分呢?最低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或者降级,更严重的撤职的处分。所以其实《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有相应的责任条款的。
9.所有的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吗?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差别,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行政审批的内涵与外延都要比行政许可宽泛。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是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三是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业已存在的行政审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应转化为行政许可,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质决定,行政许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将长期同时存在。
10.如何区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那么怎么来区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一是法律性质不同。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既有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行政确认没有自由裁量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而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其实,在2015年编制权责清单之前,我们误把一些行政确认当作行政许可。现在终于纠正过来了,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各回各家了。
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系统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省办公厅政务服务管理处会同职能转变办公室升级改造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中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事项中控管理平台),推动实现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使用事项中控管理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系统主要功能
事项中控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即可登录,登录网址为http://61.185.238.226:33613/,主要由行政许可目录确认、目录维护、目录管理、目录承接、事项维护、统计分析等模块组成。目录确认主要用于部门确认目录审批层级、行使层级、委托下放情况、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信息。目录维护主要用于部门填报、查询目录基本信息、实施要素信息。目录管理主要用于部门取消、暂停、恢复目录清单及查询目录基本信息和实施要素信息。目录承接主要用于各地区承接目录清单到具体业务部门。事项维护主要用于部门完善事项办事指南信息。统计分析主要用于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不同维度查询统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二、关于省级部门有关工作
各省级部门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确认、填报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实现全国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管理、同步更新。
(一)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等系统功能上线后,各地区要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确认事项审批层级、行使层级、委托下放情况、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信息(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二)地方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子项拆分。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需主管部门确定子项,在事项中控管理平台分列子项,先经部门内部审改牵头处室审核,并经省政府办公厅职转办同意后确定子项(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三)填报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完善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各地市要填写《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办件数据运维工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出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更新申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根据申请内容,更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各服务渠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信息(2022年底前)。
三、关于市、县(区)有关工作
各市、县(区)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确认、填报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实现全国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管理、同步更新。
(一)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等系统功能上线后,各地区要通过事项中控管理平台确认事项审批层级、行使层级、委托下放情况、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信息(市级2022年8月底前完成,县(区)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二)填报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完善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各地市要填写《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办件数据运维工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出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更新申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根据申请内容,更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各服务渠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信息(2022年底前完成)。
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衔接有关工作
在过渡期内,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将采取政务服务事项库和行政许可事项库并行的方式,在不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办事的前提下,有序更新政务服务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参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有关工作。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对应匹配关系。国务院部门在填报本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时,原则上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对应匹配关系,统筹协调本部门审改牵头机构、政务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等单位,协同做好事项的衔接工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对应匹配关系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各地区,指导各地区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衔接工作。
(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编码有关衔接工作。为避免与正在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引起冲突,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码将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规则》(GB/T39048-2020)及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国家标准,合理选择新的编码区间,通过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统一赋码。各地区要做好本地区内省级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赋码工作,并与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做好衔接。
(三)做好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业务系统衔接。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线上线下办理环节完善、办理流程通畅,推动实现本地区本部门各服务渠道发布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同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