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24-00022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7-29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办发〔2024〕2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依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2月颁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宝鸡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谋划和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工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方面明显提升,形成先进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集约节约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安全的生态安全体系、幸福健康的生态生活体系、高效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力争2024年底,建设指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要求,2025年继续巩固提升,2026年达到申报要求。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抓紧抓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责任追究。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进一步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024年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达到20%以上,2025年、2026年持续稳定提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持续落实推进河湖长制。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按照分级分段原则,由市级和县区级河长牵头抓总、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推进河湖保护各项任务落地实施。进一步明确各河湖责任单位、管理范围、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健全水系运行管理体制,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考核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4.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2024年、2025年、2026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持续稳定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范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二)维护生态安全格局
6.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协同开展PM2.5和O3污染控制,完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体系;强化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持续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移动源污染和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秸秆焚烧和餐饮油烟监管;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行锅炉和工业炉窑全面管控;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2024年底,优良天数比率力争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持续提高,PM2.5浓度力争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持续下降。2025年、2026年持续巩固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7.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强化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与整治,持续推进工业污水治理,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制定“一河一策”和“一断一策”达标方案,实施河湖水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深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建设,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重点做好县级以上及农村“万人千吨”地下水源地保护。2024年底确保水环境质量完成上级规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2025年、2026年持续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8.扎实推进“净土行动”。加快构建资源整合、权责明确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将净土保卫战指标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受污染耕地利用分类管理,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作物特征,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逐步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2024年底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2025年、2026年持续巩固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9.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国土绿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工程,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建设指标。2024年底确保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指标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2025年、2026年持续巩固提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10.强化风险源头防范。加强医疗废物综合治理与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着力提升危废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监管体系,对辖区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管、收集和转运。2024年、2025年、2026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持续下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严格空间开发管控,守卫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11.加强全域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构建“三屏两水一平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12.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试点示范工作。持续开展宝鸡市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观测与评估,评估重点物种受威胁状况,识别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四)加快生态经济发展
13.推进节能降耗。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生态环境友好型工业、绿色发展服务业,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实施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计划,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广使用节能器具。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扶持发展新能源。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14.控制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落实工农业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推进综合水价改革,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开展中水回用。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15.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制度。编制出台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中心城区控制性详规。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占补平衡指标跨县调剂的监管。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逐步降低工业用地比例。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完成上级考核任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构建高效低碳能源体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并实现向二氧化碳排放双控制度的过渡。加强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发轻质材料、可再生能源等低碳产品,在建材、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2024年底确保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25%或持续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减排量完成上级考核任务。2025年、2026年持续巩固提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17.全面促进清洁生产。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能源、建材、焦化、原料药、冶金、有色、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13个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量、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涉重金属的企业为重点,开展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8.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大气污染,加强秸秆焚烧监管,提高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大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进清洁健康养殖,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禽粪污与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19.加强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强化涉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快推进我市8个省级经开区及7个县域工业聚集区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从源头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打造生态宜居城市
20.保障饮用水安全。深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建设,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重点做好县级以上及农村“万人千吨”地下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2024年、2025年、2026年确保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21.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着力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科技化,加快建设以焚烧为主、其他处理方式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4年底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2025年、2026年持续巩固提升。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到2024年底,力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0%,2025年、2026年持续巩固提升。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等水体,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消除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2024年、2025年、2026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消除率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22.推动城市公园建设升级。极推进市(县)建成区小微游园、街头绿地、社区公园和市民休闲森林公园建设,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4年底确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人以上,2025年、2026年持续稳定提升。(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持续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对新建农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对有条件的村持续推进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4.推广绿色节能建筑。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绿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夯实城市生态底色。扩大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提升绿色生态低碳建筑技术应用水平,助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2024年、2025年、2026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确保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5.完善公共出行设施。以创建“公交都市”为契机,建成“城市公交为主体、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出租车为特服”的公共交通体系,鼓励绿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2024年底确保绿色出行比例≥70%,2025年、2026年持续稳定提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26.推广绿色产品消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绿色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的投入,增加绿色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企业对绿色产品研发的财政补贴,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逐步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水利局)
(六)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27.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培训。设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课程,对各级党政领导进行生态文明理论、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系统性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基层村镇干部的生态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研修班。加强党政干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宣传教育,组织宝鸡市各级党政干部,全面、系统学习生态文明相关理论以及重大政策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委党校)
28.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多样化传播手段,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畅通公众信息反馈渠道,保障公众依法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公共事务的活动;组织开展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和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调查工作。2024年底确保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90%,2025年、2026年持续稳定提升,全社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统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对照指标要求,主动认领任务,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创建工作。每年4月底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各项指标达标。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地方政府预算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形成多元投入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资金保障体系。
(三)补齐创建短板。突出问题导向,对未达标的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等5个指标,各责任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强力推动实施,补足补齐短板,力争2024年底前全部达标。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谋划、优化筛选规划工程项目,有效整合项目资金,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减排等重大项目工程建设。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浓厚氛围。
附件:宝鸡生态文明创建示范市建设指标责任分解表
附件
宝鸡生态文明创建示范市建设指标责任分解表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值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目标 责任 |
(一)目标责任落实 |
1.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 |
≥20% |
市委组织部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 |
建立 |
市委组织部 |
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 | ||
3.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 |
开展 |
市审计局 |
市委组织部 | ||
生态 安全 |
(二)环境质量改善 |
4. |
环境空气质量 |
||||
优良天数比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90%或持续提高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
PM2.5浓度 |
ug/m³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25ug/m³或持续下降 | |||||
5. |
水环境质量 |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
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25%或持续改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
6. |
城乡环境治理 |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 |
≥70% |
市住建局 |
||||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 |
100% |
市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
生态 安全 |
(二)环境质量改善 |
6.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 |
≥35%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
≥85% |
市生态环境局 |
|||||
(三)生态质量提升 |
7. |
区域生态保护监管 |
|||||
生态质量指数(EQI) |
-- |
△EQI>-1 |
市生态环境局 |
||||
生态保护红线 |
-- |
生态功能不降低、 性质不改变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 |
%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
生物多样性调查 |
-- |
开展 |
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8. |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
||||||
森林覆盖率* |
-- |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市林业局 |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 |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市林业局 |
||||
(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
9.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93%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10.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 |
有效保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 |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
-- |
有效开展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林业局、宝鸡海关 | ||
12.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 |
建立 |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态 经济 |
(五)节能减排降碳增效 |
13.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 |
≥25%或持续提高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
1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
1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 | ||
16.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完成率* |
%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
17.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减排量 |
t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 ||
(六)资源节约集约 |
18.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
19.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市水利局、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 | ||
20.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统计局 | ||
生态 文化 |
(七)全民共建共享 |
21. |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90%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统计局 |
22. |
绿色出行比例 |
% |
≥70%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市执法局 | ||
23.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100% |
市住建局 |
|||
24.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 |
≥12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态 文明 制度 |
(八)体制机制保障 |
25.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
26.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
-- |
建立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
2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 |
案件线索启动率100%,且案件结案率≥7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
参考性指标 |
1.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 |
% |
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60%;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30%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
2.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市水利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 |
% |
持续下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教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 ||
4. |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 |
亩 |
持续提高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统计局 | ||
5. |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 |
建立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