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50号 2013年5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执行政策,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具体代扣代缴办法如下:
(一)扣缴对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扣缴义务人。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具体情况,财政工资支付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该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和法定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速算扣除数。
下列项目可在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1.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扣缴方式。根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模式和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代扣代缴模式: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应税所得全部由财政工资支付部门发放的,应将职工月份各项收入合并计算,由财政工资支付部门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由财政工资支付部门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工资部分由财政工资支付部门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应税所得由各事业单位发放的,应将财政工资支付部门所发放的职工工资和自行发放的职工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应税所得合并计算,由各事业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由各扣缴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3.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应税所得全部由单位自行发放的,应将职工月份各项收入合并计算,由各事业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由各扣缴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六)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各扣缴义务人应统一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按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信息(职工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的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导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扣缴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中予以更新。
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将支付给职工的所得额(应发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应税所得)和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所得额等相关扣缴信息录入扣缴系统,通过扣缴系统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生成电子申报信息。
(七)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缴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电子申报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八)审核受理。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应税所得额是否准确、扣缴税额是否正确等。
(九)支付手续费。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力度,推动扣缴工作全面落实。各扣缴义务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少扣、不扣税款。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对逃避、拒绝履行扣缴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缴未缴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扣缴工作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推行先进的电子网络申报方式,及时、全面公开个人所得税政策、扣缴流程、资料要求等,做好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等形式和途径,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纳税辅导,使办税人员掌握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协作配合,构建综合治税环境。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商配合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扣缴办法,细化扣缴流程,明确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好扣缴责任。要加强扣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落实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着力构建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