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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3.06(3)

发布时间: 2014-02-11 00:00:00
来源: 法制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43号      2013年11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及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租赁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是指产权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四条  发生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租赁行为或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件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备案登记并提供租赁合同房产信息等资料。
第五条  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真实合法的税务发票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最低计税租金标准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
(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协议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划段定级,科学分类、合理测算”的原则,采取典型调查的方式,结合房屋坐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类型、结构、用途和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分别测算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月最低计税租金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应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核定房屋计税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计税租金收入=租赁建筑面积×最低计税租金标准。
租赁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可以证明其房屋建筑面积的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为准,纳税人不能提供文件或相关证明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通过丈量其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租赁计税收入高于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的,按纳税人申报收入据实征收;低于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转租)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税收由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房屋租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根据税源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档案和各类征收台账,详细记录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座落地址、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涉税情况。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出租中介服务信息,在每月15日前随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可委托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和中介机构以及承租人等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及附加。委托代征的要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的标准向代征方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全市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工作要依托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大格局全力推进,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牵头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纳税人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附件:(略)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44号      2013年11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支持协助税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夯实财源基础,强化财税监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我市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共享、技术支撑”的基本思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税收保障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财税信息支撑。
一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依托政府网络平台,实现市级各相关部门、行业经济信息管理网络的横向连接,全面、及时、动态分析监管税源信息,建立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建立税收管理协作机制。以税源控管为目的,加强财税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的协税护税职责,建立税收委托代征机制、代扣(收)代缴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税收源头控管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积极支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源头控管。
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验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时,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手续时,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查验车辆所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客、货运经营业户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配合税务部门查验经营者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纳税登记等涉税事项的,应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工商、财政、物价部门在办理工商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年审时,要将涉税事项作为必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审计部门要将涉税情况作为审计的必审项目,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向税务机关反馈。
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年检等手续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相关涉税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民政、人社、科技等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协助。
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筑装饰工程招标、竣工决算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投标、施工企业和个人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应及时将情况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各部门、各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查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要全力支持配合。
(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要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将代征手续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部门进行代征。
房产交易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住建部门代征。
建筑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规划部门进行代征。
从事客货运、车辆拥有者、车辆购置人、驾驶培训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二手车)经营单位进行代征。
住宅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住建部门等单位进行代征。
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广、体育等部门代征。
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地税部门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三)涉税信息共享
市财政局和工信局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将采集的相关涉税信息整理汇总,采取网络传输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传递到信息平台,并对传递的涉税信息适时进行动态维护。按照职能分工,各部门需分别传递以下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和传输各项税源信息数据。
市发改委:提供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市商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会展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市统计局:提供国民经济主要指标、行业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实现情况;全市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市工商局: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变更、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相关信息。
市公安局:提供全市车辆上户和管理资料;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报名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提供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信息、临时停车位的数量及相关信息。
市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机构审批、年检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市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受理、科技奖励及技术合同信息。
市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情况、各类福利彩票销售信息及福利企业认定、年检等信息。
市质监局:提供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变更、注销、年检等信息。
市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市人社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培训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参保登记、记账等信息。
市编办: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信息。
市国土局:提供全市国有土地审批出让、转让、划拨,矿产权出让、转让等交易信息。
市规划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建筑工程项目等经济信息;提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已批准、新批准建设项目面积等信息。
市住建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房产交易等信息;提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及管理信息;提供企事业单位用水立户、变更、注销及用水信息。
市卫生局:提供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信息。
市药监局:提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许可登记管理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建设项目计划、建设情况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信息。
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提供财政收入缴库的信息数据和全市金融机构期末存款、贷款余额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提供企业存款、贷款、资信、评级、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企业开户信息。
市工信局:提供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资料和工业企业各项经济数据等信息。
市文广局、体育局: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信息和音像、网吧、练歌房、放映厅等行业的信息;从事体育彩票销售、手续费返还及兑奖的信息。
市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
市物价局:提供核准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市能源局:提供全市煤炭开采规划信息;煤炭开采、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全市煤炭行业生产、销售、统计和分析信息。
供电部门:督促和协调下属供电单位提供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用电立户、变更、注销及用电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市物价局、市能源局、宝鸡供电局、宝鸡地电工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宝鸡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协调成员单位在税收保障工作中的关系,督促、检查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二)建立协查机制
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时,要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及时提供;其他各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对于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考核挂钩
各部门要增强协税护税积极性,切实推进我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