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10号 2015年3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和省处非办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风险,积极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
2.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
3.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备案谁负责。
二、主要任务
开展定期不定期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区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行业相关管理办法,强化日常检查与管理,防止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建立信息互通和报送制度,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工作信息,便于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三、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实际,以县区为单位,按行业分工,进一步强化风险排查和监管工作。
(一)社会组织:主要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登记注册机关(民政部门)为辅。民办院校等教育类社会组织按审批机关不同分别由教育、人社等部门负责;民办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类社会组织由卫生部门负责;民办文化艺术机构等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由文广部门负责;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由人社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民办体育、科技、法律、社会中介服务业等社会组织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投资担保类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中心由金融办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公司由商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由发改部门负责;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部门负责;投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私募股权公司、投融资中介由工商部门负责。
(三)其他重点企业和单位:保险代理机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由住建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由工信部门负责;矿产企业由国土部门负责;农业企业及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由农业部门负责;粮食企业由粮食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由商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企业由水利部门负责;其他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单位,由工商部门商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监管工作,既是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过问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负责同志,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用外力,强化排查及监管工作。特别是日常排查工作要按照“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开展常态化的排查,及时发现线索和苗头。
(二)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合规经营的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提醒,确保不发生非法集资的行为;对有非法集资苗头的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报市处非办、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沟通协调,通过下发风险提醒单、督办单等方式,督促各相关县区及职能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管工作。市金融办要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积极为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提供政策业务指导,确保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要对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及时受理和介入调查,把风险和隐患降到最低。
(三)强化预警,扩大宣传。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及时进行甄别和处理,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监控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区所设的分支机构。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将打击非法集资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媒体及广告监管部门要从严监管,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封堵。
(四)建章立制,夯实责任。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相关制度及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开展排查,确保工作常态化开展,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将排查情况报市金融办、市处非办。省政府已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市政府也实行非法集资排查和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由市金融办负责,每年对各县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进行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领导及干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