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6〕28号 2016年8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4号),加快我市民族教育发展,提升民族教育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少数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部实现标准化,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少数民族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
二、全面提升民族聚居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水平
(三)加快普及学前教育,不断提升保教质量。实施好《宝鸡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支持镇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监管,加强保教管理。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
(四)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大力推进陇县固关镇、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凤县凤州镇、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办事处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努力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辍学现象,降低辍学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保障女童入学。
(五)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千阳县、陇县、凤县、岐山县等民族工作重点县(区),要建设好职业教育中心,发展特色优势专业,加强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办学吸引力。对未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积极动员引导进入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学习;对不能升学和就业的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毕业生,积极动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进技师学院学习,逐步实现少数民族未升学就业的高初中毕业生职业培训全覆盖。
三、切实提高为少数民族学生服务质量
(六)加强民族教育管理服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课堂教学,加强课后辅导,严格考核标准,提高教学质量。实行一对一、一对多的全员育人导师制,帮助少数民族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
(七)进一步完善后勤服务,做好对民族学生的供餐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民族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在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基础上,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做好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供餐工作。建立少数民族学生与城市学生交流交往平台,通过开展“手拉手心连心”主题夏令营以及互相考察学习等活动,增进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四、大力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八)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边远贫困地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要向民族聚居地方倾斜。完善教师培训机制,各级培训向民族聚居地方教师倾斜,落实每五年一周期的培训。重点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骨干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民族教育名师孵化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师孵化工作室的辐射引领作用,通过3—5年的努力,建设一支学科与年龄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骨干教师队伍。
(九)积极改善少数民族学校教师待遇。要努力改善教师福利待遇,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民族聚居地方学校的教师倾斜。认真落实提高民族聚居地方中小学教师待遇的政策措施,实施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好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对扎根农村、长期从事民族教育管理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五、建立健全民族教育保障机制
(十)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市县(区)财政要增加民族教育投入,按分担比例足额承担配套资金,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落实民族教育经费,保障民族聚居地方和民族班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工作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投入。
(十一)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交流合作。以我市城乡教育联盟活动为载体,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城镇学校与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学校的交流合作,帮助民族聚居地方学校加强学校管理、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民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十二)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完善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完善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应助尽助。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政策要向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做好残疾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工作。
(十三)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设有民族班的学校的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和“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鼓励民族特色学校与其他学校之间的校际联网交流。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向民族聚居地方和设有民族班的学校倾斜。
六、强化组织领导
(十四)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族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督促抓好民族教育相关任务落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分类指导和协调配合。
(十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区)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要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将民族教育发展情况列入督导指标,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我市民族教育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