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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6-25 14:30:32
来源: 市政务公开办

原文链接: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会上的意见进行了修改,6月22日签发公布,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镇绿化是城镇生态系统和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城镇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宝鸡市成为西北地区唯一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在全国率先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绿化发展不够平衡,公园布局不尽合理,园林绿化设计、施工、验收监管不够到位,绿地维护等问题日益凸显。加之1998年实施的《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十七号令)已经废止,因此,尽快制定出台《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解决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问题、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20年,《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规划,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系统总结我市近十年来城镇绿化工作实践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并通过网络学习了40多个城市园林绿化规范性文件,年底前完成了《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初稿)》。2021年1月到5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将初稿下发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先后6次组织《办法(初稿)》讨论,逐条修改,形成《办法(审议稿)》。2021年6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章54条。在吸纳保留《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结合实际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

(一)第五条:明确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并开展责任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

(二)第七条:规定每年三月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

(三)第十二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查时的要求。

(四)第十三条:规定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镇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与城市风貌、街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适应。

规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离带和主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五)第十六条:规定城镇绿化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原则,植物以乡土树木为主,推广种植市树、市花,乔灌花草科学合理搭配,鼓励建设集雨型绿地。

(六)第十七条:规定各类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规定建设单位可在绿化施工前申请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七)第二十条:规定城镇建成区腾退土地优先进行绿化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

(八)第二十四条: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之日起,工程项目一年未能开工的土地,应建有临时绿化。

(九)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严格、细化了许可程序,保护已有绿化成果。

(十)第三十七条:针对代征绿地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转作他用。

(十一)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明确、细化了行道树修剪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绿化养护责任部门应按照有关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修剪管理,严禁抹头式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