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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1-19 14:55:06
来源: 市政务公开办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4年9月29日经宝鸡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的。十多年来,我市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大幅增加,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基数大、增速快,这些问题给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服务、老年优待等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法治的思维和方式、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科学的指导,迫切需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市老龄办积极发挥职能职责作用,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办法》经2017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9月29日起实施的《办法》同时废止。

    二、《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新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六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和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确定“老年节”“敬老月”等;

    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赡养人的义务、老年人婚姻、老年人依法处置个人财产、协议赡养等。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长期护理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制度建设的责任和对老年人优待政策作了规定。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税费、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医养结合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促进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责任。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六十九条)主要明确了旧《办法》的废止时间和新《办法》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