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解读: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新的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2019年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重新修订的《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于2020年1月2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机构改革后,依据中省相关法规、预案,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职能变化,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制订过程
本次修订的两个预案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制订初稿后,书面向市委宣传部等26个相关部门及委直委管各医疗单位、委医政医管科等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2条,均为机构改革后各个部门的职责调整建议。结合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委先后4次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并召开委务会进行专题研究,5易其稿,后经市政府办再次修改,最终形成文稿。2020年1月21日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宝政办发〔2020〕6号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共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市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境外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5、工作原则:①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市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②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③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④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全市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宝鸡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电信宝鸡分公司、市文旅局、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市红十字会、宝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宝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日常管理机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专家咨询委员会: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
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第三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2、预警: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应急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应急响应措施: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划定控制区域;采取疫情控制措施;进行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开展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督导检查。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进行应急控制措施;发布信息与通报;开展业务培训;普及卫生知识;进行事件评估。③医疗机构: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并进行检测,必要时分送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杀物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⑤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⑥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①在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时市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②在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时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③在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县(区)进行通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部分,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六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1、技术保障:①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县(区)、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部分的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区)两级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落实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③应急医疗救治体系: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④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⑤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⑥演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2、物资、经费保障:①物资储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②经费保障:各级发改部门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3、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同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公路收费站提供快速免费通行。
4、法律保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和法治等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七部分,预案的制定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部分,附则
1、名词术语;
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的《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第九部分,附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1、编制目的: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地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应急医疗救护指导方案》以及《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第二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第三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包括: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市、县(区)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种机构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救援工作。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
第四部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Ⅳ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组织、实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再次发生。
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突发公共事件若随着时间的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五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人力保障: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2、组织保障:①全市在市区设置1个医疗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7个急救分中心(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金台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陈仓医院)。各县依托县人民医院设置1个急救站,在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设置急救分站。解放军987医院、解放军五三七医院作为后备医疗救治单位。②确定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987医院、解放军五三七医院为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各县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③确定市中心医院为宝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解放军987医院石坝河分院为后备单位。其他各县依托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科,应对重大疫情造成的传染病人救治。
3、技术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4、信息保障:在充分利用电信、媒介、网络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物资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物价部门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7、运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其他保障。
第六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第七部分,附则
1、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