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宝政发〔2021〕12号)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宝政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旧城(城中村)改造和城市“五拆”工作的实施,为我市“四城”建设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原《办法》于2020年12月29经市政府2020年第22次常务会审定后印发施行,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原《办法》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修改完善:一是《办法》发布后不久,国务院同意陕西省凤翔县撤县设区,对于凤翔区是否纳入《办法》应予明确;二是在《办法》备案过程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将“通报批评”规定为新的行政处罚种类,《办法》将扩大受通报批评人员的范围。与实施后的《行政处罚法》不符,应予修改;三是《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不符,我市“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扩大了种类和范围,应予修改。
二、修订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由市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期间,多次与市司法局立法科沟通,并征求了市司法局意见建议,与各区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多次讨论交流,并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司法审查。经反复修改,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形成目前文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原《办法》基础上,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1.明确《办法》是否涵盖凤翔区。《办法》发布后,2021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凤翔县撤县设区,2月9日上午,宝鸡市凤翔区成立大会召开,司法局建议《办法》第五条等条款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凤翔区。针对市司法局提出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由于凤翔县刚刚撤县设区,各部门的运行机制还需进一步理顺,若将其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则涉及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诸多部门,故在《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暂缓将凤翔区纳入《办法》适用范围。
2.符合上位法要求。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将“通报批评”规定为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法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要求,对照我市《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关于“通报批评”的规定,虽然制定出台时符合上位法规定,但新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我市的规定将扩大受通报批评人员的范围,属于设定行政处罚,与实施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按照国办函〔2021〕39号的规定,对《办法》中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作了相应的修改。
3.表述更加规范准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高新区、港务区依据确定的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封闭公告,告知在征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6种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与《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规定不符,虽然《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的(三)(四)(五)项是对《条例》的细化,但却扩大了“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种类和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和省司法厅要求,本次修订对《办法》相应条款和内容严格对照《条例》表述予以修改,新修订的《办法》表述更加准确规范。
市房屋征收中心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