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晓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公路沿线企业平交道口占用费的提案》(第4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涉及公路平交道口相关事项是宝鸡市公路局干线公路安全通行管理的一部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六款“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建设单位(企业)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沿线单位确需开设平交道口的,必须申请属地公路部门同意,并进行现场勘验,并由涉路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评报告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进行审批。
经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新增(改造)的合法道口,宝鸡市公路局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文件,收取公路占(利用)补偿费,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您提案中提到金台区宝平路沿线中小企业缴纳道口费用不等,是因为每个平交道口尺寸不一,现场勘验计算结果不同,故应收取的公路占(利用)补偿费不等。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经济发展下滑,企业发展艰难,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各项惠企政策,宝鸡市公路局对辖区非公益性道口的公路占(利用)补偿费均未足额收取,现所收缴的公路占(利用)补偿费均已实行了最大限度的减免优惠政策。
在今后对于涉路平交道口的管理,我们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涉路单位更大的支持和帮助,望政协委员及涉路单位给予理解!
欢迎您对交通运输建设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6日
(联系人:冯译萱,电话:3806359)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