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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2-07-21 10:29:29
来源: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B

 签发人:王继萍

宝市监函〔2022〕244号

 

豆科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第199号)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对您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

您提出的“建立完善的食品监测制度及体系,管理不良企业及商户;完善消费者的投资渠道,让消费者有地方诉苦,将消费者纳入检查行列;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有资质分类级别的企业进行政府鼓励,补贴进行开设“食品放心店”达到消费者放心消费。”等建议都非常好,我们已经采纳或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采纳。现对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的食品监测制度及体系,管理不良企业及商户”建议落实情况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持续完善责任体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子,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2019年,市委、市政府专题学习并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印发了《宝鸡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宝鸡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级部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夯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历年来,市委、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点督办事项,有力推动了工作落实。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抓好《办法》和《清单》贯彻落实,持续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落实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许可统一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在准入管理上加强审查,协调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追溯召回、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今年来,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者“两清单一报告”制度,在全省率先发布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风险隐患因素清单,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对照清单自查,定期提交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及整改报告。在所有乳制品、白酒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吹哨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和受权人三项制度,保障乳制品、白酒质量安全。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持续抓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扩项认证,建成2个区域性食品检测中心,镇(街)监管所全面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形成三级互补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改造提升市粮油监测站,建成市本级和11个县区农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实验室和4个县级实验室通过检测能力和资质“双认证”。投资500万元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用实验室提升改造,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显著提升。将食品安全纳入科技计划,2018年来,全市117个食品科研项目获得陕西省科研项目立项,支持资金超过1700万元,食品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强化。

(四)建立食品追溯机制。将“监管一网通”作为智慧城市十大应用重点,充分发挥“互联网+食品安全”作用,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预判预警,提高监管效能。集成肉品监督管理平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动物免疫网络化管理平台等监管系统,建成“一平台一中心8个流通节点”网格构架,将生猪屠宰(企业)、肉菜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43个节点纳入流通追溯体系,308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注册,278家在省级追溯平台注册。积极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完成率52.3%,其中乳制品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全部完成,先后两次在全省介绍了经验。下一步将集中力量推动追溯体系融合和运用,建立完善食品原料、生产、消费全流程追溯体系。

(五)建立完善案件查办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并制定了十个执法部门案件编号管理办法,以利于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制定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下发《宝鸡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制度》《关于健全食品药品联动执法机制的意见》,全面建立起了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确保了各类案件协办程序规范、信息交流畅通、协查配合到位、案件办理顺畅。

(六)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市政府印发《宝鸡市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将食品生产经营诚信建设纳入金融、税务、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行政审批重点领域,推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时重要参考。市工信局下发了《宝鸡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市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在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推进食品企业分类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造信用监管公开平台,制定出台了《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将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的结果录入宝鸡市企业事中事后智慧监管云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信贷、出口退税、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共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于一网,信息公示共享于一网,联合惩戒于一网。

二、关于“完善消费者的投资渠道,让消费者有地方诉苦,将消费者纳入检查行列”的建议落实情况

(一)完善举报机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制定《宝鸡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12315投诉举办热线已经完成五线合一,建成全国统一、上下五级贯通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现“一号对外、集中管理、便民利企、高效执法”工作机制。同时,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还积极完成了宝鸡市开通的12345政务平台转办的各项任务,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以上,投诉举报均能在法定时效内处理完成,有效处置率100%。各县区按照要求公示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并在全市广泛宣传,动员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创新检查方式,扎实开展“餐饮安全你我同查”活动。收集整理群众建议,邀请更多监督员参与,不定期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餐饮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后厨加工操作、各专间规范操作、食品和原材料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食品留样、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以及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同时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媒体进行直播,紧抓社会关切,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从细从严从实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环境。

三、关于“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有资质分类级别的企业进行政府鼓励,补贴进行开设“食品放心店”达到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建议落实情况

自2017年初,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试点工作,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2021年度全市A级企业144户,B级156户,C级33户,D级18户。

一是信息归集全面及时。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分类监管办法》,依托“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础档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由专人定期对各类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完整、准确、及时。

二是分级标准明确统一。按照《办法》规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其中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三是分级实施精准监管。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对A类企业实行企业自治为主的措施,每年检查1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对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措施,每年检查1-2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每年检查2-3次,并采取加大产品抽检、培训教育、警示约谈等措施,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管重罚,每年检查3-4次,产品列入重点抽检对象,企业列入飞行检查的名单,大幅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四是分类信息公开公示。每年11月,通过全省统一信息查询公示平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对不法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按照中省关于清查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要求,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宜开展“放心店”等示范评定工作。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联系人:张国钰,电话:3851838)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