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签发人:王小龙
宝医保函〔2022〕66号
李红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政策方便群众就医的建议》(第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从建立之初,就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每年是按照省上统一规定执行,省上要求各地市不得自设标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均执行省上统一的缴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及贫困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按政策规定给予参保资助,而且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均可同时享受生育、门诊、大病及门诊慢特病等报销待遇。居民筹资标准年度动态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筹资水平的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加强了制度保障能力、增强了制度可持续性,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您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我们将与省上积极对接,建议省上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经济收入水平,进一步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为我市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结转使用的建议。按照省上统一政策,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待遇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累计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0元,所需基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也就是参保居民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就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发生费用就不享受待遇。
3.完善改进医保结算系统的建议。我市医保结算系统已于2021年11月顺利接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医保新平台上线后,结算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流程操作,参保患者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完成就医、购药和结算,目前结算系统运行稳定。下一步我们将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断优化操作流程,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李智秀,电话:0917-326323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