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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3-06-16 10:09:31
来源: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B

签发人:卢剑平

宝市监函〔2023〕136号


王旭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销售槟榔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立项筹备工作。

按照《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以及《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要在我市辖区立法禁止销售槟榔及其制品所需要的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报送的文件如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调整的主要事项,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等也十分复杂,我局目前正在与市政府办、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协调联络,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市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管理的通告》。

我局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汇报并请示销售槟榔制品的相关政策要求,省局认为应当明确不得以食品名义销售槟榔制品,但全面禁止销售没有政策或法规依据,槟榔制品的管理理念可参照香烟产品。鉴于此,我局于五月上旬在市局网站发布通告,就加强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管理明确以下内容:

1、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2、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目前市场在售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告要求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区域不得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要求。请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正确认识槟榔制品的危害,不购买、食用槟榔及槟榔制品。

该通告发出后得到社会群众的较大关注,“今日头条”、“抖音”等网络媒体平台均有转发、点赞,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应。

三、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食品销售单位售卖槟榔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将槟榔与食品混放销售等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下架或没收等方式严肃处理,教育销售者牢固树立“槟榔不是食品,长期咀嚼有害口腔健康”等理念,凡是产品外包装上没有印制警示语的槟榔制品一律不得销售。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教育部门、城管部门协调配合,以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商店、超市、街道小摊贩为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要求校园附近的食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槟榔产品。同时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宣讲活动,帮助学生们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抵制购买和服用槟榔及其制品。

再一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贾海军,电话:3851836)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