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的提案》(第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政策标准的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从建立之初,就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实行年度筹资、年度享受待遇、年度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每年是按照省上统一规定执行,省上要求各地市不得自设标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均执行省上统一的缴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及贫困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按政策规定给予参保资助,而且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均可同时享受生育、门诊、大病及门诊慢特病等报销待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目录扩大、待遇水平提升及个人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筹资水平的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加强了制度保障能力、增强了制度可持续性,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充分的医疗保障。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为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您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政策标准的建议,我们将与省上积极对接,建议省上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经济收入水平,进一步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为我市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关于完善社保征收政策的建议。按照《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循本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局对社会公布的统计公报为准,所有参保单位缴费政策一致,不区分国有或是民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中,划出0.6个百分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关于完善城乡妇女生育保障制度的建议。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的重要保障。参保女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在市域内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我市生育保险产前增加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300元,随生育津贴发放。参保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参保患者在我市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顺产结算报销为900元、1300元、2300元,剖宫产结算报销为2500元、3100元、4100元;居民医保顺产结算报销为720元、1040元、1840元,剖宫产结算报销为2000元、2480元、3280元;职工医保享受生育津贴以本人工资缴费基数核算,具体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元)/30(天)*享受待遇天数。目前我市职工生育次均津贴18173元,在全省处于较高水平。同时,我市取消了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满2年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妇女生育保障制度。
4.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缴纳制度的建议。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个人部分(每人每月10元)需要参保企业代收代缴,因部分退休人员长期随子女居住在外地或退休后回原籍生活,企业普遍反映代收代缴存在很大困难,部分企业甚至常年替退休人员垫付这部分资金,很多企业反映垫资负担沉重。我局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探索实现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个人部分可以随企业申报缴费时从个人账户直接扣除,企业无需代征代缴,解决此问题需要政策支持,同时也需要医保系统支持,改进医保信息系统征收方式。
为切实解决企业代收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从个人账户直接扣除,我局牵头,与市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会签了《关于改进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基金缴纳方式的通知》文件,同时已将此业务需求上报省医保局,待省医保信息中心将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程序开发测试成功后,我局将及时印发正式文件,对参保单位公布。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联系人:李智秀,电话:0917-3263235)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