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宝鸡市乡村振兴局 签发人:高晓博
宝乡振函〔2024〕25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号
建议的答复函
齐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的建议》(第18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守底线、抓发展、促振兴”工作主线,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动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有序推进、平稳过渡。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底前,全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10万元以下村全面清零,“富裕村”(行政村范围内集体经营性收益50-100万元)、“示范村”(行政村范围内集体经营性收益100万元以上)占比达到17%以上。2024年底前,全市“富裕村”、“示范村”占比达到22%以上。2025年底前,全市“富裕村”、“示范村”占比达到27%以上。逐步建立组织运行规范化、资产监管信息化、经营管理市场化、收益分配份额化、产权流转顺畅化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农带农和盈利能力明显提升,不断实现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做法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认真分析区域资源禀赋、区位特点、产业条件,科学编制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按照“提升薄弱村、壮大一般村、做强较强以上村”的要求,对年收益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5-10万元的一般村、10-50万元的较强村、50-100万元的富裕村、100万元以上的示范村,分类指导,因村施策,逐步推进。镇(街)要根据实际,编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发展。进一步摸清全市现状,制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
(二)探索路径,创新模式。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首位和区域特色产业,开展农产品种植、贮藏、加工、销售,实行全链开发,促进增值增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独特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围绕“一村一品”“一村一业”,不断做大做强第一、第二或第三产业,通过拳头产业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或联合农民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办农机、植保、劳务合作等服务实体,为小农户等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面、系统、一体化社会化服务,实现生产服务创收,市委农办牵头制定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意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深挖特色文化资源、生态资源或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底蕴,发展观光游、体验游等文旅融合型产业,增加集体收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开发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民宿产业,布局采摘、花海、农家乐等新业态,打造区域旅游新的增长极,形成“以农促旅、以旅兴农”的农旅融合发展模式;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项目为纽带,招大引强,为其提供资源资产等要素供给,走村企合作、互惠共赢道路;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立联合党组织等方式,将村情相近、资源相连、产业相同的村集体联合起来,实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组团经营、抱团发展;引导有发展资金但缺乏合适发展项目和经营管理人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入股到生产经营良好、信誉度高的市场经营主体,获得利润分红;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拍卖、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自主经营等方式,将闲置耕地、林地、“四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权进行资源盘活,获得稳定收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闲置的办公用房、门店、校舍、厂房、仓库等经营性资产与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联合开发,增加收入。
(三)落实政策,保障用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精准对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在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将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的耕地,归所在村(组)集体所有并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节约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剂使用收益,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盘活整治,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财政扶持,强力推进。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好、班子领导力强、有发展条件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和“一般村”。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涉农项目。允许县(区)政府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对各部门下达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集体经济示范村。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中列支一定资金,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集体资金、农民自筹资金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减免税费,激发活力。税务部门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土地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产权转移书据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有关经营项目,免征增值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六)金融支持,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担保条件,扩大抵押范围。探索集体机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资产、集体股权、住房财产权等融资担保政策。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把信贷资金更多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业务,开发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落实各项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七)选配能人,建强队伍。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选拔优秀人才,带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配强引路人,挑选懂经济、素质好、有经验的干部担任第一书记,帮助所在村出点子、谋措施、促发展。选优带头人,在县(区)、镇(街)党委领导下,选配有能力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充实管理人,加强县级农经机构专业人员力量,镇(街)明确专兼职人员从事农经业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培育职业经理人,依托高素质农民教育,探索培养一批本土化的集体经济发展专业人才。培养明白人,按照每年20%的比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拓展视野,提升能力。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党建引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带头人培训计划,更好发挥“头雁”带动作用。
(八)建立机制,激励发展。制定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办法,明确收益增长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按照《章程》规定,报经镇(街)审批,在当年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奖励经营管理人员。县级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对发展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突出贡献的村级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省级集体经济示范村带头人和管理团队予以奖励。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在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务员考取录用要积极向省级集体经济示范村理事长倾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乡村振兴工作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首位产业发展,加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群众增收。
感谢您对我市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王兵强,电话:326177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眉县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