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类
签发人:袁军平
宝国资函〔2025〕22号
强建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服务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3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一工作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布局、强监管、防风险等重要工作,高质量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我市当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和全力配合。
随着我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强化出资人监管,不断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监督效能,破解企业自行委托导致的社会审计独立性不强、审计质量不高的难题,市国资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深圳等省市经验做法,充分征求吸纳了市属企业、市审计局及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我市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由委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于2023年制定出台了《宝鸡市国资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由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对等匹配”的原则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其中“对等匹配”原则是市国资委根据我市国有企业规模效益差距大、对社会审计机构资质需求不同、对审计费用承担能力不同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的,在统筹考虑事务所有无证券资质、参与央企省企审计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分类随机进行委托。
《办法》规定财务决算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承担,不占用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除出资人委托的审计项目外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采购审计服务。《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审计服务、税务咨询等业务不在适用范围内。
自《办法》施行以来,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帮助社会审计机构规避了执业风险,得到了广泛好评。2024年起,市属国有企业进行了战略性重组和系统性重塑,重组后的企业集团呈现体量规模增大、业务板块多元等特点,市国资委鼓励我市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壮大,提升执业水平,完善执业资质,丰富执业经验,积极参与市属企业集团或集团所属企业决算审计项目,充分发挥本土事务所业务优势,更好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业务专项培训、健全完善公示制度等意见建议,市国资委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更上台阶。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国有企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国资委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