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B
签发人:陈焕文
宝水函[2025]99号
张景波代表:
您在宝鸡市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宝鸡市区渭河生态管控区范围的建议》(第07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宝鸡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的建议,我们完全同意。
一、基本情况
宝鸡市区南依秦岭,北靠黄土台塬,中心城区东西约40公里均位于渭河两岸,市区南北向宽度仅3—5公里,渭河穿城而过,属典型的带状城市。东西向布有陇海铁路、连霍高速、徐兰高铁、西宝南线、西宝中线、天然气主管道、石头河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而且各有相应的管理范围,因此,城市规划空间十分狭小。2023年4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按照城市核心区200米,城市规划区1000米,农村段1500米,划定渭河生态区范围边界线,极大制约我市未来发展空间。
二、生态管控区项目处置
在《条例》颁布施行后,受政策影响,我市渭河生态管控区范围内部分项目停建或停办手续,由此产生已出让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不能开工建设,土地专项债项目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回迁房群众不能及时安置等涉及民生问题及营商环境、政府公信等诸多方面突出的社会矛盾,若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将对社会稳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同时给地方政府造成巨大压力。经过多方努力,这些问题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印发了《关于沿渭城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涉及渭河生态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意见》。按照处置要求,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县区对房地产等建设项目进行了详细摸底排查,经排查梳理,共有19个现状项目基本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条件,占用渭河生态核心区面积约1800多亩。为积极稳妥处置,我局多次邀请省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现场调研、反复汇报沟通,与市级相关部门、县区、企业逐项目进行研究协商,经反复修改调整优化后形成了《宝鸡市涉及渭河生态区房地产等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并上报省中心审核。2024年12月省中心专题会议研究,同意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要求将处置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2025年4月8日,市政府第20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处置方案,并印发实施。
三、合理划定管控区范围
随着渭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完成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沿渭河经济产业带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沿岸土地高效利用与河流稳定空间的矛盾在宝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实现宝鸡市沿渭紧缺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我局曾多次向省水利厅、省渭保中心进行汇报,建议在结合我市发展的现实情况,合理确定渭河生态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及建设标准。
2024年6月,省水利厅启动了渭河生态区界限划定复核工作,对全省渭河生态区界限进行重新核定,合理划定一、二级管控区范围。因该项工作涉及我市沿渭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分重要,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与市自规局、生态环境局、沿渭县区等部门协调沟通,收集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三线一单”、县区规划等成果报告及矢量数据。多次邀请省、市、县及技术单位以现场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沟通讨论。对涉及渭河宝鸡段生态区划定范围,我们专门向省渭保中心主要领导做了专题汇报,望在重新核定生态区界限划定工作中,应充分考量渭河生态功能区实质性作用以及宝鸡城市发展现状及未来布局,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省中心。
四、完善产业准入清单
您提到的完善产业准入清单的提议,我局于2020年7月、2023年12月、2025年5月分别向省渭保中心及市黄河办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建议结合我市渭河生态功能区产业项目管理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渭河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因地制宜的引导、约束产业发展,规范渭河生态区项目管理。同时,对负面清单中各门类和大、中、小类的管控要求有具体的建议和意见,也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五、下步计划
在渭河生态区界限划定复核工作中,我局将积极与省水利厅、省渭保中心等省级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在渭河生态区划界中,应结合我市的建设实际和发展需求,结合相关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及两岸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渭河生态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及建设标准,特别是中心城区的控制指标,应分段实行。
为了能准确、详实的为政策调整提供有力依据,我局将建议市人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科学评估《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正确认识渭河生态区的设立不仅是为了生态保护,还应兼顾城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民生改善这一客观事实,对上建议科学制定产业准入清单,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腾出一定合理空间,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宗旨,满足人民群众逐水而居、乐水宜居的需求。
在此,对您的关心和支持我市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工作再次表示感谢,望您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水利局
2025年7月22日
(联系人:张会强 电话:0917-326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