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宝鸡市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两份5条修改意见。
一、“对征求意见稿中词语表述应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词语,少用专业工作人员常用的简化语句。例如:未供即用项目、证缴分离等。”
对上述意见部分采纳,对过于专业术语将进行修改完善。但对证缴分离等术语是沿用上级文件,在办法执行中可以进一步解释;
二、“土地出让价款补缴时点。该内容明确了补缴时间点,但没有明确补缴出让价款的收取标准。我们建议明确价款收取标准。”
对上述意见部分采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以项目建设时的时间点评估和计算(对于有关税费税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议取掉第10页第14行至第15行中“转让时按照规划审批时点各土地用途基准地价之差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内容。增加以下内容:⑤,对同一个供地批次(即同一个挂牌出让公告)内既有单独的商业用地,又有单独的住宅用地,而且二地块相邻,单独的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楼下带有底层商业的土地按照不同用途分摊后,需要补缴土地差价的按照该供地批次内相邻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成交单价之差补缴”
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补缴土地差价的按照该供地批次内相邻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成交单价之差补缴。供地批次内相邻成交案例单一,收集不易,缺乏客观性和普遍性。各土地用途基准地价是由政府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和更新公布的,标准统一、覆盖面大、公开透明,便于计算。
四、“对于招拍挂土地中的项目,住宅用地上依规划修建幼儿园,-------不应该单独划为教育用地-------------”
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小区依据规划配建幼儿园、申请单独办理产权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分类标准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必须按照房地用途一致的原则,办理教育用地产权证。
五、“---百合花城----28号楼----房屋用途为为非住宅----办理产权证----希望通过本意见能够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对上述意见部分采纳。有关个例具体产权人名称变化,可以正常申请名称变更。对于原房产证证载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问题,将在意见中增加相关处理条款。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