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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血友病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01 09: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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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我市重大特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减轻血友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过反复调研、专家论证和会议研究,现对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血友病准入条件、限制药物、待遇支付标准及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1)CT正常或延长;(2)APTT延长,PCT正常或缩短,STGT多异常;(3)TGT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4)FⅧ或FⅨ因子活性5%以上为轻度患者,因子活性5%以下为中重度患者。

3.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符合上述条件连续三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新生儿血友病患者,其父母需连续三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方可向所在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复审核准。

二、限制药物

1.凝血因子(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因子Ⅸ、凝血酶原复合物);

2.全血、成份血等;

3.去氨加压素等药物。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血友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月支付。0—7周岁(含7周岁)血友病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7周岁以上轻度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7周岁以上中重度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血友病城乡居民门诊支付比例为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的80%,城镇职工门诊支付比例为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的85%,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