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财政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宝政发〔2014〕4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力“四城”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按照中、省要求,我市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合理提高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继续执行对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倾斜政策。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对正常参保缴费累计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不含补缴费年限),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各县(区)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按规定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优化缴费激励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将我市9个缴费档次调整为8个,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缴费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8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各县(区)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2.调整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5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800元补贴90元,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
3.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号)精神,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30元、45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归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853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除按规定划转到省级财政归集专户委托投资以外的基金,可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家债券,按照一年期不超过10%,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不低于90%的比例进行转存,基金转存率不低于98%。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逐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中、省的重要部署,是我市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相关标准和政策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实施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已有规定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