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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宝鸡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157元
发布时间:2017-06-06 08:57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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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宝鸡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157元,与2015年的29417元相比,增加了2740元,同比名义增长9.3%,增幅较上年回落1.1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6年宝鸡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7%

 

  附注:

 

  1.指标解释

 

  (1)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的所有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市共调查1044家单位,调查人数68169人,约占全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30.9%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