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索引号:010808417N/2020-02232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18 10:23:16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发〔2020〕2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8 10:19:22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及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由财政部门委托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征收。

(二)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

(三)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30元/平方米征收。

(四)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10元/平方米征收。

第五条 市、县、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市、县和试点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4%、3.2%、2.4%征收。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2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燃气占6%,即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7.2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占24%,即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8.8元/平方米(主管网接入用地红线处);供水占8%,即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9.6元/平方米;消防占2%,即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2.4元/平方米;其它公用设施占60%,即其它公用设施配套费72元/平方米。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单位,不得收取除主营业务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但没有接入燃气或集中供热公网的,如再申请接入时,应对已缴纳的建筑面积免费接入;但对扩建、新建的建筑面积,由相关部门对其性质认定后,按最新一次申请接入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收取。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老旧小区、“三无小区”、燃煤锅炉拆除小区且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供水、消防部分的,在申请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燃气、供水、消防项目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标准进行征收。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各级政府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需支持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要求,以该项目应交配套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另行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燃气、集中供热、分布式清洁能源供暖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凡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入的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审核结果上缴市财政部门,用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足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发改、审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宝政函〔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