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385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5-25 08:45:50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发〔202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5 08:32:09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art/2022/5/25/art_9838_1510512.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税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为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费所开展的源头控管、数据共享、执法协作、信用评价、司法保障、联合惩戒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党政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四条 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宝鸡市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全面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税费保障措施,对税费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市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的具体工作。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就税费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对税务机关开展征缴管理、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设施、资金给予必要支持,全力保障同级税务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基本支出和开展“智慧税务”建设等专项工作所需项目支出,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一次办结高频税费事项的实际需求,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打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协调相关媒体资源发布宣传内容,共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第八条 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

第三章 税费协作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税费源头控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带头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正确使用电子发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

(二)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契税信息联系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六)科技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八)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九)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协作。

(一)公安部门应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加强税警协作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实公安派驻税务联络和税警协作工作机制。

(二)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打击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共同营造协税护税的司法环境。        

(一)人民法院应加强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工作,明确企业破产等事项涉税涉费问题的处理规则。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税收领域问题研究,切实加大税收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审理各类涉税案件,为推动税收工作发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二条 发改、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应强化与税务部门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构建沟通协作、共享共用、互利互赢的工作格局,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相关部门应与属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服务中所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各金融机构应切实保障银行柜面、ATM、手机银行等各类“线上、线下”银行缴款渠道的畅通,对由本机构造成的缴款故障、缴费流程变更等问题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下列义务,足额代扣、代收相关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

(四)税法规定其他应代扣代缴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各涉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严格行业自律管理,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开展涉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等执法行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第四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市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要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市财政局、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因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税费信息共享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向税务机关提供税费信息,对无法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可依法为其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双向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保管和使用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税费信息用于与税费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税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全流程、“一对一”式的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信息的利用,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宝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确保各项税费政策直达快享。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诉求,做到“有问必应、接诉即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导致税收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宝政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附件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     据  需  求

共享

周期

1

市发改委

宝鸡市重点项目建设专刊和承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信息。

每月

2

市教育局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数据(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数据;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年度检查、营利性教育机构审批名单等信息。

每月

3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省科学技术奖决定信息。

每月

4

市工信局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行业汇总数据;全市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初审信息、全市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初审信息。

每月

5

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数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有关婚姻状况数据;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身份证数据。

每月

6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信息。

每月

7

市财政局

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数据、代理记账许可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息;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资金拨付及收支汇总数据。

每月

8

市人社局

《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数据;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数据(每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数据。

每月/每半年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数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数据;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占用耕地改变用途;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

每月

10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数据;土地污染事件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信息、环境检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

每月

11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陕建筑施工企业登记、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产交易数据(实时);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数据;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数据;公共租赁住房配售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数据;房地产评估企业数据;开工、竣工信息表。

每月

12

市交通运输局

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网络货运监管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网络货运运单信息、资金流水单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

每月

13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信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信息。

每月

14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龙头企业认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每两年

15

市商务局

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省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信息、拍卖行企业信息、二手车主体核查等信息。

每月

16

市文旅局

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宝鸡市星级酒店通讯录、印刷经营许可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宝鸡市旅行社通讯录等信息。

每月

17

市卫健委

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名单、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每半年

18

市审计局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线索数据,税务机关提出需求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的涉税数据。

每月

19

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集团名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信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项目汇总查看详情等信息。

每月

20

市市场监管局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数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个体工商户吊销、撤销等数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吊销、撤销等数据;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数据;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信息、企业吊销记录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特种设备及使用人员等信息、专利纠纷、调解、处罚信息。

每月

21

市统计局

统计部门有关“宏观经济运行监测”、统计生产总值、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分行业增加值。

每季

22

市委编办

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数据。

每月

23

人民银行宝鸡支行

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每年

24

市外汇管理局

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出口实际收汇金额;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每月

25

宝鸡海关

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机器、设备进口数据:具体包括机电产品中各类机器设备进口数据。

每月

26

市残联

残联有关《残疾人证》发放、认定、年审等信息;有关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

每月

27

市医保局

医疗保险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和核定信息;医保刷卡结算数据。

每月

28

市公安局

特殊行业许可证信息、车辆检测机构信息、车辆检测信息等信息。

每季

29

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信息。

每月

30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源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

每季

31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数据;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施工、人防审批等许可信息数据、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特种作业操作信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信息、企业变更记录信息、企业主体基本信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

每季

32

市供电局

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数据信息。

每季

33

市招商局

招商引资推介项目表信息。

每季

34

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信息等有关资料。

每季

35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表等信息。

每季

36

市林业局

国有林场、林地占用信息。

每季

37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和绿化补偿费的相关信息。

每季

38

市金融办

典当行企业信息。

每季

39

市税务局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状态、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设立时间、注册税务师人数、机构地址及近3年处罚、惩戒信息内容。

每季

注:1. 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所产生的税收数据。

    2. 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