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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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金台区玉涧堡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程卫夏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执法证号:C0045150617C)、关海滨(执法证号:C0045150203C)于2021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燃煤拉运作业过程中,拉煤车辆未经车辆冲洗台冲洗直接运输;运输道路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煤棚内喷淋设备未开启,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 7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1]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3.“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