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渭滨环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1-12 14:34
来源: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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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C渭滨环罚〔20221

 

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龙山雅居热源站)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95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程卫夏  地址:  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党家村  

我局于20211112,就群众投诉的你单位 龙山雅居热源站 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因污水管道破裂,导致煤粉灰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沙河,致使沙河河道内水体发黑,造成水污染事故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11112日,现场负责人:刘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11112日,被询问人:刘刚、现场证据照片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龙山雅居热源站)煤粉灰废水排放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 2021  12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 C渭滨环罚告〔202129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水污染物事故的”(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壹万柒仟零伍拾捌元陆角(按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捌万伍仟贰佰玖拾叁元的20%计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