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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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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农产品)罚〔2025〕8号 |
石宏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猕猴桃案 |
石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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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本局收到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石宏生产的徐香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种植0.5亩徐香猕猴桃,共130千克,售价6.2元/千克,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共854元(含抽样费48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猕猴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为农户,无故意生产销售农残超标的徐香猕猴桃的主观性质,且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第7条,一般违法程度”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54元(捌佰伍拾肆元); 2.罚款500元(伍佰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54元(壹仟叁佰伍拾肆元)。 |
当事人自收到宝农(农产品)罚〔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1354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3日 |
填报人:王彦锋 科室负责人:仝晓峰 填报日期: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