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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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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农产品)罚〔2025〕12号 |
宝鸡市高新区绿鑫胜润养殖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宝鸡市高新区绿鑫胜润养殖场(张伟) |
92610301MA7ME2ER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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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5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的通报后,执法人员12月30日前往宝鸡市高新区绿鑫胜润养殖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C-M-WBJR-20250916-0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宝农检告〔2025〕6号),并告知其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表示不申请该批次复检。当事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7项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1.2元(捌拾壹元贰角); 2.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681.2元(陆佰捌拾壹元贰角)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农产品)罚〔2025〕12号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台支行或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码缴纳罚款681.2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
填报人:侯泽岐 科室负责人:王宏刚 填报日期: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