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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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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动监)罚〔2026〕2号 |
孙亚宁运输用于屠宰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孙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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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从宝鸡市高新区潘泽宇养殖场向扶风县鑫发肉制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运输1车生猪;当日,扶风县鑫发肉制品有限公司接收生猪后,当事人未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生猪收购和销售款项均由当事人直接进行结算。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15日内通过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款150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
填报人:吴茂华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