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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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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肥料)罚〔2026〕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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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常兴镇春雨农技服务部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 肥料产品案 |
眉县常兴镇春雨农技服务部 |
92610326MA6XEEAD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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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根力多碳C能竲竲长菌碳双补水溶肥”原包装为400斤/桶,标签信息齐全。因农户需要的量小,为便于销售现场灌成了周转壶,周转壶壶身标签上未见标注肥料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肥料登记证号、适用作物、使用方法、净重等信息。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行为属实,应当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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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产品违法所得为280元,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80元(贰佰捌拾元整)。 |
当事人15日内通过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款28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