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翔环罚(2022)2号
凤翔县跃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海超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HANUXW
地址:凤翔县田家庄镇北小里村五组
2021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邰引平.(执法证号:C0045150682C)张小荣(执法证号:C0045150681C)寸立勋(执法证号:C0045150680C)对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在凤翔县田家庄镇北小里村五组,废弃砖厂内东侧堆有长21米、宽20米、高5米、折算后约2100立方米的砂石料,北侧堆有长37米、宽23米、高5米、折算后约4255立方米的砂石料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1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执法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违法行为;(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法律责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2021年12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翔环告字[2021]4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依法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决定罚款(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芳 电 话:7281309
地 址:凤翔县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721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