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金台环罚(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08:46
来源: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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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C金台环罚(2021)8号

 

 宝鸡市中水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0567103641H         

地址: 金台区大庆路21号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琦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岳杰(执法证号:612343)、徐勇(执法证号:C0045150196C)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质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仪显示2021年1月1日、6日--11日总氮日均值均超出《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总氮排放15mg/L限值;2021年1月3日、4日、6日、10日、16日、18日、20日、24日--28日氨氮日均值均超出《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氨氮排放3(1.5)mg/L限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于 2021 4  2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超标排污类(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1)日废水排放量1000吨以上“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60万元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26355101012001340.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