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5〕3号
陕西玛科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长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786996****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牛寺庙村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及时更换;部分UV灯管损坏,共104组灯管,现场检查时50组不亮;喷漆房内未安装地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打磨车间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有2025年6月1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环保交叉第三轮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2025年6月1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3页),证明违法主观性及违法事实的认定;2025年6月18日陕西玛科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对喷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进行更换、填充,更换UV灯管损坏灯组,喷漆房内安装地棉;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打磨车间作业时密闭门窗。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