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5〕4号
宝鸡市金台区金欣纸箱加工厂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金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303MA6XEY****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金河工业园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作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面尘土较厚、长时间未进行更换,UV光氧设备32个灯管,11个灯管不亮,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宝鸡市金台区金欣纸箱加工厂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宝鸡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证明违法事实;2025年7月1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观性及违法事实的认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对印刷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及UV灯管损坏灯组进行更换,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