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0〕7号
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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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陇县东风镇尧场村 法定代表人:徐凯亚
根据2020年7月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6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检查及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情况的通报》,我局于2020年7月2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监测中心站6月份对14家大气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通报你单位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实际监测最高值:96mg/m3,排放标准限值:20mg/m3,超标3.80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时间:2020年7月2日,现场负责人:马士长),现场询问笔录1份(时间:2020年7月2日,被询问人:马士长),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6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情况的通报》及附件1份,陇县华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脱硫塔进行全面检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