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4-15 17:44
来源: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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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环千罚字〔2020〕5 号

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641397260

地址:草碧镇建筑陶瓷工业园区创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作生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1月8日宝鸡市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宝环监字(2019)第350号显示,颗粒排放浓度监测结果不符合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超标排放0.47倍

以上事实,现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千罚(听)告字〔2020〕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的申请和书面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第二项大气污染超标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2020年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