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二十)
发布时间:2026-09-20 15:20
来源: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二十) |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 1 |
陕西京安宇鸿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化工厂 |
2026年8月6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京安宇鸿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化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焙烧工段二氧化硫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故障,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
陕西京安宇鸿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化工厂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决定对陕西京安宇鸿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化工厂焙烧工段二氧化硫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故障,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6.5万元(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年9月11日 |
| 2 |
宝鸡靖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026年7月24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宝鸡靖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醇、甲醛储罐氮封系统中氮气管道止回阀安装在总管上,氮气分支管未安装止回阀。 |
宝鸡靖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 版)第7.2.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宝鸡靖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醇、甲醛储罐氮封系统中氮气管道止回阀安装在总管上,氮气分支管未安装止回阀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年9月18日 |
| 3 |
宝鸡正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6年7月30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宝鸡正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醛、甲缩醛储罐氮封系统中氮气管道止回阀安装在总管上,氮气分支管未安装止回阀。 |
宝鸡正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石油化工企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第7.2.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宝鸡正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醛、甲缩醛储罐氮封系统中氮气管道止回阀安装在总管上,氮气分支管未安装止回阀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