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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2-00251
  • 发布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1-20 00:00:00
  • 名称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宝政办函〔201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20 12:01
来源: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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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陕政办函〔2011〕21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分别汇总2011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和《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预案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2011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又要实事求是,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2011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各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各重点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总结评估的组织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及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急办)负责汇总编写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为四个编写组,各组参加部门负责编写本行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各有关部门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一)自然灾害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园林环卫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二)事故灾难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信访局、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等参加。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年度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安排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全面、准确、深入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要做好各方面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
    (三)请各编写组参加部门于2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行业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报告报各组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各编写组牵头部门于3月1日前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的本县区、本编写组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一式二份)及电子数据送市应急办。
    (四)请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确定一名参加总结评估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将姓名、职务、手机和固定电话于2月6日前报市应急办。随后,市应急办将邀请省应急办领导对参加总结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指导培训。
  联系人:王  健
  电  话:3260089   15909233058
  传  真:3260090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