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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3.01(4)

发布时间: 2013-07-16 00:00:00
来源: 法制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4号      2013年1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不断加强、日趋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个别单位报送的公文仍然存在文件格式不标准、请示文件要素不全、报告文件中夹带有请示事项以及不按程序请示和以各种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文件、请柬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市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办事效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精简文件简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特别是请示类公文的报送和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级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需由主管部门转报,除12户大型企业集团外,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如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工作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报送公文。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统一收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一律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本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以送阅件、部门内部简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凡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的,不得使用请柬,一律以正式公文或函件形式上报市政府,说明会议或活动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统一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按程序办理。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必须一文一事,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示类公文只能主送一个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送市政府的非请示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对紧急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加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标注“特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从2013年1月起,对上报的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由报送单位按规范要求和程序重新报送。
三、高度重视批示件办理工作
对上级机关或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理的批示件,有关县区和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送办理结果;无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收到批示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送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并报结果。上级机关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按保密件传阅办理,对违犯规定或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上级机关或市政府领导批示转交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有关县区和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以函的格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电子公文的管理
凡已开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网上收文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电子公文及时接收和发送,不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凡因延误收取电子公文造成贻误工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尚未开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13年6月30日前实现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与市政府办公室正式联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精减文件、简报,规范公文处理,不断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