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高晓博 宝审服函〔2025〕 13号
对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函
市民盟:
何丹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中医养生行业的提案》(第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积极履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职责,推进中医养生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中医养生行业的重要性
中医养生行业作为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相关法规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部分技术标准缺失等问题,再加上部分机构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中医药的声誉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秩序,明确准入要求,加强源头把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中医养生行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二、 立足审批职能,严把市场准入关
在实际当中,中医养生行业分为仅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一般项目和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许可项目。这些中医养生机构绝大多数都在县区进行审批,我局指导县区,严把中医养生行业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关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审批职责,从源头上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设立:
1.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在登记环节,明确要求申请人根据其实际经营内容,规范表述经营范围。对于仅从事非医疗性质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如按摩、推拿、艾灸、拔罐、刮痧、熏洗等非诊疗行为)的机构,经营范围核定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不得使用带有‘中医治疗’、‘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等字样,清晰界定其服务边界。
2.严控涉医涉药审批:对于申请经营范围涉及“中医诊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疗器械经营”等需前置或后置许可项目的,我局严格执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申请人必须首先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许可证件后,方可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核准。对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申请涉及诊疗或药品器械经营内容的,一律不予核准。
3.强化信息共享与风险提示:在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时,通过系统提示、书面告知等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禁止开展诊疗活动)、需办理的其他许可事项以及违规的法律责任。
4.规范名称登记:对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医”、“医疗”、“治疗”、“康复”等易产生误导字样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予核准包含上述医疗专属字样的名称,引导申请人使用“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更符合其经营实质的词汇,防止名称混淆,误导消费者。
三、 强化协同互动,构建审管联动格局
规范中医养生行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审批、监管、执法等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我局深知审批仅是起点,后续监管至关重要:
1.深化“审管互动”机制:依托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在完成相关机构登记注册或许可信息变更后,第一时间将信息精准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经营行为、广告宣传、价格等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行医、监督医疗机构)、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等,确保监管信息无缝衔接,消除监管盲区。
2.配合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健、中医药等部门开展的针对中医养生保健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特别是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线索,依法依规协助锁定市场主体信息,对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根据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
3.推动信息公示与信用约束: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登记、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在行政审批环节实施限制或禁入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四、 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您的提案建议和我局职责,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1.完善登记注册指导:进一步细化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指引,持续降低因申请人认知不清导致的登记风险。
2.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准入政策、法律法规、服务范围边界(特别是医疗与非医疗界限)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辨识能力。
3.升级信息共享效能:持续优化与市场监管、卫健、中医药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登记、许可、监管、处罚、信用信息的动态汇聚和高效应用,为精准监管提供更强支撑。
4.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积极配合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或完善我市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设置、服务项目、人员资质(如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场所设施等方面的规范或指引建议,推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在涉及审批标准调整时,及时落实相关要求。
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告知相关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卫生监督举报电话等),鼓励社会监督。
衷心感谢何委员对我市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发展及行政审批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提出的宝贵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我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源头管控、协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规范中医养生保健行业任重道远,我局将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我市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再次感谢何委员的宝贵建议,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1日
(联系人:白修,电话:0917—326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