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审服环字〔2025〕49号
关于宝钛集团有限公司镁合金熔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镁合金熔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钛老区(一区)现有闲置厂房(08-7厂房),建设性质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镁合金熔铸生产线,项目新增电加热镁合金熔炼炉、电加热镁合金保温炉、6t丝杆式铸造机、镁合金均质炉及升降式搅拌机系统等主要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工程和环保设施,建成后将新增镁合金型材3000t/a。项目总投资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5万元,占总投资的7.12%。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和治理。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排气筒,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熔炼、精炼、保温以及浇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设施收集汇入1套“干式除硫+耐高温袋式除尘+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外排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达标排放。运营期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表4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氟化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落实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本项目运行期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碱液喷淋系统循环水经调节、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全阶段进行防控,对碱液喷淋设施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严格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
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化管理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落实环保管理与环境监测要求。做好各类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采样点,将本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纳入全厂监测计划中,完善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和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制度。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中心备案。
四、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