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审服环字〔2025〕63号
关于宝鸡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龙源凤翔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宝鸡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上报龙源凤翔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宝鸡龙源〔2025〕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龙源凤翔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宝鸡市凤翔区糜杆桥镇,项目主要建设光伏电站一座,由太阳能光伏电池阵列、35kV箱式变压器、逆变器、35kV集电线路、检修道路等工程组成。项目光伏电站占地面积约140.47hm2,其中131.28hm2为永久占地(长期租地),9.19hm2为临时用地,容量为70MW,直流装机容量为84.267MWp,共安装101332块710Wp单晶双玻电池组件,逆变器采用320kW组串式逆变器,组件全部采用固定安装方式,经计算最优倾角为30°。预计首年发电量为10089万kW·h,首年利用小时数为1197h,25年平均发电量为9524万kW·h,25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130h。本项目总投资318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1.1万元,占总投资的0.63%。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控制,采取防尘围挡、堆料场和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遮盖、及时定期洒水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扬尘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关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或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生活区设临时防渗卫生厕所,定期清理用作农肥;其他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项目配套升压站内现有污水处理设置处理;光伏板清洗废水用于周围洒水,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高效运行;合理选择施工物资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规范车辆进出场地,严禁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存,对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送指定填埋场。运营期废变压器油经贮油池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箱变交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置;维护产生的废光伏组件收集后交厂家回收;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线路路径,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得在雍城湖国家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内占地和施工,合理规划施工方式,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水保监理等管理措施控制,优化设计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减少植被破坏;采取撒播草种等方式恢复因施工破坏的植被。严格按照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反馈意见和林业专家评审意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六)严格落实项目营运期结束的污染防治措施。光伏电站运营期满,拆除的光伏组件为一般工业固废,最终由专业的回收厂家收购处理。项目电气设备交由设备生产商回收,建(构)筑物拆除后按相关规定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混凝土基础拆除后,对光伏电站站址及周围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补偿覆土、播撒草籽或植被恢复。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备案。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可研、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