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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9 08:34:41
来源: 宝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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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退役军人发〔2025〕26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中心,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罹患五级至六级精神病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函〔2024〕36号)规定,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24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等有关内容,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912.29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129.83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347.37元。

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每人每月1956.14元。

部队移交地方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护理费,由接收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接收关系的第二年起按标准发放。


宝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