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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艾弗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内外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1-17 14:57:00
来源: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宝审服环字〔20255

关于陕西艾弗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内外饰

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艾弗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陕西艾弗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内外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申请受理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百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C期4-8,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租赁的4000m2标准化厂房进行改造,新增全自动化汽车内外饰涂装生产线2条及注塑机、涂胶机、热熔焊机等工艺设备,设置自动涂装生产线、注塑车间、装配焊接车间等,同时配套相应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产品为左右前后门开关板、装饰板、扬声器罩盖、门槛条、扰流板、行李架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万件汽车内饰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5万元,占总投资的25.56%。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产全过程应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你公司涉及工业涂装的原辅材料、无组织排放、VOCs治污设施、排放限值、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等绩效分级指标均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工业涂装环保绩效A级

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式、施工工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缓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场地扬尘应达到《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要求,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和治理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排气筒,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两条自动涂装生产线废气分别采取密闭负压收集经“负压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各自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注塑、焊接、喷胶及粘合工序废气采取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注塑件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破碎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原料预处理区设置2套静电除尘柜、自动涂装生产线设置3套静电除尘柜用于去除原料及工件表面灰尘。运营期自动涂装线废气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表面涂装行业有组织排放限值。注塑车间废气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满足≤0.3kg/t产品限值要求;破碎废气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厂界排放限值。同时须满足在连续一年监测数据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排放的NHMC为20-30mg/m3,TVOC为40-5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HMC的小时监控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

(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雨水、污水管网,落实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五丈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危废贮存库、涂装区、原料库、调漆房、污水处理区及管线废水管网等进行重点防渗,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七)严格落实隔声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固体废物分类贮存,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企业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相应人员的环保培训,配备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做好各类生产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定期监测包括特征污染物在内的各污染源,并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应急监测制度。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备案

四、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报告书》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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