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安全保护和身体健康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示:
一、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二、合理安排高温环境下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25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强化对新就业形态和超龄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适时监测身体状况,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身体消耗,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