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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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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9-00007
  • 发布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4-24
  • 名称
    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宝规〔2019〕006-政府办001

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宝政办发〔2019〕2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宝鸡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繁荣发展,切实解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宝鸡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宝办发〔2018〕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宝政办发〔2018〕10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4号)、《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宝政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共同发起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采用有限合伙制,由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设立,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出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第三条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采取专业化管理、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政府部门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基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宝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汇总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拟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评审、选定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基金设立及运行的相关工作;发布项目征集指南,审核项目,促进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的对接;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监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基金对外投资、退出方案的审议。

(一)投委会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宝鸡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以及选聘若干名外部专家组成。

(二)投委会审议的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采取相关利益回避制。

第七条遴选专业的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综合考虑各参选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历史业绩、专业背景等因素后,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初选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评审、选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约定募集资金;负责对拟投项目实施尽职调查;按投委会决议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管理、退出;履行其他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出资人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照基金实际投资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可享有超额投资收益,管理费率及超额收益分配方式在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一条基金资产由具有托管资质及托管经验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要求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章基金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可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文化产业类子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包括:

(一)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文化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文化产业项目;

(二)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相关产品生产的等类型的企业及其他文化产业领域;

(三)体育场馆运营、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消费服务和其他特色体育项目;

(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企业的转企改制及并购、重组等;

(五)其他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项目。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于宝鸡区域内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宝鸡区域外的投向优先选择宝鸡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相关产业链的延伸项目。

第十四条基金对单户企业或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五条基金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所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投资程序

第十六条基金投资程序由项目申报、目标尽调、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等环节组成。

(一)项目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由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收集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项目库。

(二)目标尽调。基金管理机构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其内部投资管理流程要求对目标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评审。通过对目标项目的管理团队、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专业评估,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并与被投企业洽谈确定交易价格、管理介入、资金退出方式等内容,拟定投资方案,经内部评审通过后,提交投委会审议。

(三)投资决策。投委会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等项目资料,按照议事规则对投资方案进行科学合规的审议,形成投资决议。

(四)投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与投资对象签订投资协议,完成资产交割、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五)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企业及项目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投后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参与被投企业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动态监测被投企业及项目运营情况,防范投资风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战略规划、产品规划、人才储备等增值服务。 

第五章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基金存续期原则为7年,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需延期的,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后可延长1至2年。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期满或到达退出条件时,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对于在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

(二)未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对被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情况,适时提出退出建议,拟定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基金退出时,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被投企业或项目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第十九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投资效益、产业引导效应、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