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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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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9-00008
  • 发布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4-24
  • 名称
    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宝规〔2019〕006-政府办001

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宝政办发〔2019〕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宝鸡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繁荣发展,切实解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发展中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宝鸡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宝办发〔2018〕14号),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为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期筹集1亿元设立担保基金,在后续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新增资本金中予以安排。利用担保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合作通道,撬动银行5-10倍的信贷资金,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经营主体承办贷款担保,支持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发展。在业务运作中,实行市场化运作,滚动发展,循环持续使用。

第三条由市财政局筹集资金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用于对担保公司代偿风险进行补偿。

第四条文化产业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担保基金作为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由担保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接受相关各方监管。

第六条风险金在宝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

(二)组织收集项目信息并建立项目库;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金的补偿情况;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制定风险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风险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并对风险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担保公司职责:

(一)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文化产业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尽调通过的项目向业务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对尽调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担保基金进行财务核算;

(三)每月初将上月发放的文化产业贷款担保业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四)对所担保的文化产业贷款做好保后管理工作;

(五)对发生的代偿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并负责风险化解及追偿。

第三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担保对象为宝鸡市辖区内从事文化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宝鸡市政府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项目;

(二)宝鸡文化产业形象宣传、营销、广告、活动推广、平台建设、项目设计、课题研究等项目;

(三)转企改制文化产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重组、上市、合资等项目;

(四)文化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新兴产业项目;文化产业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支持文化产业交流、博览会、培训及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活动;对文化产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产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等项目;

(五)对文化产业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产业交流推介,文物外展,会展等活动予以支持;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整合旅游资源、辐射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等方面能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项目。

第十一条贷款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且有效经营2年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二)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清晰,有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人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文化产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直属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区县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推荐给担保公司;

(四)担保公司独立对项目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五)银行对贷款独立尽调、评审;

(六)银行、担保公司、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落实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七)担保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业务备案;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担保基金及风险金运营使用情况。

第五章风险分担机制、风险控制和代偿管理

第十三条风险分担机制

(一)按照“财政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与担保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贷款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二)市财政局、担保公司签订“政担”合作协议。明确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担保贷款风险,对大中型企业担保贷款或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县(区)财政使用“风险金”与担保公司按照(0.5∶0.5∶9)比例共担贷款损失;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实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担保风险控制

(一)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20%,对关联企业的担保额度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30%;

(二)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10倍。当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担保公司应停止审批新的货款担保业务,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待代偿率低于5%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三)担保公司应加强保后管理,切实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代偿、补偿与追偿

(一)代偿: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时,经相关各方催收,对于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先行代偿其应承担的本息。

(二)补偿:代偿发生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报告代偿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县财政局各按代偿金额的5%在一个月内拨付风险金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对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或未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风险补偿。随着我省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完善,担保公司应将业务积极纳入再担保体系分担风险。

(三)追偿:担保贷款发生代偿、补偿后,担保公司确定追偿方案,积极追偿。追偿收入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比例弥补应收代偿款和财政风险金。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与担保公司应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任何一方若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互相通报,并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以化解风险或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减小各方损失。

第六章坏账的确认、核销

第十七条坏账的确认

(一)借款人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坏账的核销

坏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分别由担保公司和市财政局按政策履行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对坏账的确认、核销应及时、高效、审慎,且对已核销出现损失的风险金应及时安排资金补足,以确保风险金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支持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担保基金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