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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03 10:49:28
来源: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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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经宝鸡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关乎千家万户健康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2019年,我市出台《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参保范围、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五年来,制度运行平稳有序,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最新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原《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委政法委风险评估、省医保局政策审核等程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公平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主要内容概述

《办法》共九章四十八条,涵盖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各个方面,具体包括: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和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覆盖范围及参保缴费。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待遇享受期限、退费处理流程,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细化困难群体资助标准。

第三章 基金管理。规范基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强化预决算管理制度,提升基金运行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 就医管理。健全分级诊疗体系,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程序,明确外伤责任认定流程,提高就医服务可及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 医保待遇。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保障等方面,并对门诊慢特病种类、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明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原则和服务行为规范。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医保目录管理,优化费用结算方式,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八章 相关责任。明确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在医保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 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及相关解释权限。

新《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市医保局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