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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9 15:54:36
来源: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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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宝鸡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政策制度对原《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先后征求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新修订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共十章33条,包括“总则、保费缴纳、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稽核内控、经办管理服务、组织领导、附则”十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1条—4条)。明确修订依据、指导方针、制度模式和筹资渠道,确定参保范围。

第二章 保费缴纳(第5条—10条)。明确基金构成和缴费档次;规定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细化各级政府补贴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明确困难群体代缴和补贴政策。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11条—13条)。完善个人账户管理;明确个人账户资金处理方式。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14条—19条)。明确待遇构成,细化基础养老金的财政分担、高龄加发、年限加发规则,明确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规定不同年龄段参保人的缴费及补缴要求;明确待遇领取人员服刑、资格认证的相关处理规则;确定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申领条件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规范养老金停发、冒领追回的相关流程。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第20条—21条)。明确转移接续条件、缴费年限累计和制度衔接规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22条—24条)。明确基金管理依据和要求。

第七章 稽核内控(第25条—26条)。明确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强化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监督相关要求。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27条—28条)。明确经办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质量等要求。

第九章 组织领导(第29条—30条)。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章 附则(第31条—33条)。明确与被征地农民社保、低保、计生奖励扶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规则,规定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及原办法废止相关事项。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