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经2026年6月12日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7月14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8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已到期。该《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我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运行整体情况良好。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前期我们对省内各地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调研,本次修订对收费标准未作调整,主要是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县区意见,对标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先后召开3场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县区意见建议,书面征求5个市级部门和各县区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3条,除涉及调整收费标准外,均采纳或部分采纳,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经2026年6月12日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6年7月14日以宝规〔2026〕004-市政府003公布,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共13条。
本次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更新立法依据和规范表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最新法律法规纳入制定依据,删除原办法中部分失效文件。将原《实施办法》中“物业管理企业”“医疗废弃物”“垃圾收缴集中点”调整为“物业服务人”“医疗废物”“垃圾收集点”等规范表述。
2.优化收缴主体:根据城市垃圾处理费已明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实际,将收缴主体由环卫机构调整为从事垃圾清运的企业(单位),并将代收代缴责任人由物业管理企业调整为物业服务人和各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一步理顺各方面责任和关系。
3.完善相关细则:针对近年实际执收工作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明确了由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册人数计收。
4.删除原《办法》中已有上位法规明确的法律责任。
5.新增减免情形:根据近年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空置房征收垃圾处理费问题,我们依据“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空置房免交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认定情形。同时,在原有减免对象的基础上,新增60岁以上失独家庭、烈士遗属两类免交对象,扩大民生保障和优待范围,并将减免审定主体调整为区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6.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继续按现行收缴标准执行。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7月16日